中国历史学 “无奴派” 思潮的理论剖析与当下审视
乔治忠
摘要
1979年史学界兴起的“无奴派”思潮,对当代中国史学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的“无奴派”与西方公然反对历史唯物论、否认历史发展具有客观规律的学派不同,是表面上遵循马克思主义,却主张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历史规律的学说既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也不合乎历史事实。他们以曲解马克思主义的方式进行理论操弄,集中地否定奴隶制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其手法是给奴隶和奴隶社会私立一个片面、绝对、狭隘、僵化的标准,从而将世界许多地区的上古时代排除在奴隶制社会之外;用颠倒时空的方式,把马克思评议近代历史状况的论述,移用到古典世界;随意解释经典著作的内容,而不惜违背学理逻辑;甚至有移花接木、厚诬恩格斯的不端行为。从理论上阐明“无奴派”违反马克思主义,揭出其理论操弄的错误和荒谬,是十分重要和非常迫切的工作,非此不足以申正论、正视听,消除史学界许多学者的迷茫和彷徨,将历史学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无奴派”;马克思主义;历史规律;曲解
作者简介
乔治忠,廊坊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阅读引导
一、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规律学说与中国的“无奴派”思潮
二、“无奴派”偷运的理念和标准
三、“无奴派”对经典著作的误解与曲解
四、 需要澄清和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中,奴隶制社会是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是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最初阶段。承认还是否认奴隶制社会为社会发展规律中的必备阶段,承认还是否认包括奴隶制社会在内的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学说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创之理论,不仅是捍卫完整、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历史研究中至关重要的思想原则问题。在世界,在中国,都曾经出现过几波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上否认奴隶制社会之地位的思潮,其政治背景、学术背景、社会背景错综复杂。这里,仅对中国当代“无奴派”思潮的“理论”依据予以剖析,希望学术界予以关注和引起论辩。
一、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规律学说与中国的“无奴派”思潮
将奴隶制社会判定为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普遍存在,并不缘起于马克思主义,而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各派学者的共识。因为自罗马帝国时代,著名学者及杰出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塔西佗等的著作中都详细叙述了奴隶制度的施行情况,这种主流的历史知识,促使近代西方学者广泛地研究了西方古代特别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性质。18世纪中期到后期,西方政界和学术界都兴起对古代奴隶制度的批判。自19世纪开始,西方史家逐渐认识到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社会和历史的基础,“奴隶制是世界历史的巨大分界线”,而直至1896年马克斯·韦伯发表《古代文明衰落的基础》时仍坚称“古代文明是奴隶制文明”。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无论马克思主义还是非马克思主义,将奴隶制社会视为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一个发展阶段,乃是学术上的共识,基本不存在激烈的争议。
然而,自19世纪中叶开始,关于东方古代社会的资料和知识日益显现,特别是在印度等国一直存在的农村公社,对于古代奴隶制是否在全世界普遍存在,构成新的需要研究的问题。但当时大多数学者反应迟滞,只有马克思对此提起高度的注意,并率先展开研究,其初步结论写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认为亚细亚的农村公社内,由于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一起,遏制了劳动分工和产品交换,所以这种公社的结构很难瓦解,但进入阶级社会后,其内里的性质则发生变化,“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即专制君主,实际上土地和生产的劳动剩余产品,都是属于专制君主的。“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实质上他本身就是作为公社统一体的体现者的那个人的财产,即奴隶。”对于农村公社普遍存在的古代印度,马克思也指出:“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的公社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污痕。”在马克思心目中,亚细亚的古代社会,并不能超越奴隶制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而是具有与古希腊不同类型的“东方的普遍奴隶制”。
马克思对于历史科学的研究极其严谨,他的上述精辟见解未立即公开发表,究其原因在于受相关资料制约,尚未对亚细亚农村公社运行和发展状况做彻底研究,尤其是鉴于当时还不可能全面、系统地研究原始社会状况以及向阶级社会转变的具体情况。于是,他在1859年撰成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审慎地将历史规律表述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同时提示读者要参见《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与资本》中的相关论述。这几处论述都是主张历史的发展要历经包括奴隶制社会在内的几个阶段,表明马克思没有放弃此前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论断。此后,马克思曾认真写作了《人类学笔记》,特别是对1877年出版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作了详细摘要及批语。但他未来得及作更深入地探索,而将研究原始社会如何转变为奴隶制社会的学术任务留给了恩格斯。
恩格斯承接马克思提供的历史观念和笔记资料,转年就撰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经过详细论证,他总结性地指出:“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他在1887年1月写成的《美国工人运动》中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不言而喻,加上最早的、普遍公认存在的原始公有制社会,以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
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规律学说,长时期无可置喙,直到20世纪中叶才逐渐出现一些理论上的怀疑和否定。但一般是否定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是完全反对马克思主义,是感觉到历史规律的学说已然产生鼓舞无产阶级革命的效用,从而引起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反应。单独怀疑奴隶社会的普遍存在,最早乃是1920年代从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开始的,只是一场学术性辩论,很快归于平息。而在中国,情况却有极大不同,1979年兴起的“无奴派”思潮,否定奴隶社会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中所必有的社会形态,却试图将马克思、恩格斯拉入自己的队伍,认为马克思、恩格斯都不主张人类社会历史必应经过奴隶制时代,并且认为所谓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主张,这是世界上独有的特色。
这种思潮有其近代史上的渊源,1930年代初期的社会史论战,其中有不少参与者主张中国未曾有过奴隶制社会,同时又有许多人对此观点予以指责和批判,即使坚持中国存在过奴隶制社会,但究竟有哪些时代或朝代属于奴隶社会,见解十分歧异。这次论辩的背景十分复杂,在理论基础和史实根据上都很不成熟,但留下了一个打上政治斗争印记的重要话题。1957年,又曾出现黄现璠等极少数人发表议论,否定或质疑奴隶制社会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其中,值得注意的论者有两人,即黄现璠与李鸿哲。前者因在广西西部调查壮族未开化地区的社会状况,得出这里壮族的历史发展未曾有过奴隶制社会,因而推断奴隶制社会不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者则认为流行的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但这些观点立即遭到压制,未能从学术角度进行论辩。在涉及学理问题的重大意见分歧上,简单的政治和行政压制手段虽一时奏效,而从长远目光看来,是不能服众的,一有机缘,就会加倍地爆发出来,甚至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
1979年,黄现璠发表长篇论文《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79年第2/3期),全面阐述他积累多年的认识,即系统性否定奴隶制社会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特别强调中国历史上并未存在过奴隶占有制社会。全文在理论上的思路是:1.奴隶制不等于奴隶社会,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奴隶制但不一定出现奴隶社会。2.马克思、恩格斯都未曾表述过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3.原始社会解体后,社会状况有两种可能:一是如古希腊那样成为奴隶社会;二是多数民族和地区是直接演变为农奴制封建社会。4.提出判断奴隶身份的标准,罗列一些西方国家和地区作为未历经奴隶社会的例证。5.认为中国上古没有经历奴隶制社会。黄现璠的文章一经发表,立即得到响应,其学生黄伟城也是以上下连载方式发表《试论奴隶社会并非阶级社会首先必经的历史阶段兼论商朝不是奴隶社会》(《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2/3期)的长文;几乎同时,青海师范大学张广志亦以接续连载的方式发表了《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青海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1/2期),助声势而扩影响。随后,多人发表文章认为中国没有过奴隶制社会、否定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历史规律,声称马克思、恩格斯并未将奴隶制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
这类论文的发表遍及各种主要期刊,数量很多,形成声势颇大的“无奴派”思潮。这股思潮波及面之大,不可低估,不仅在大学讲堂和各种学术会议上普遍传扬,一定时间段内的各种中国通史、断代史著述也多有舍弃了历史规律与社会形态分析的内容,或不再划分历史阶段,或回复所谓上古、中古、近代、现代的划分阶段方法,历史理论水平断崖式滑落,实质上并未超过先秦《韩非子》的历史认识。同样一些自出机杼的命名和分期,如“氏族封建制”“君主专制阶段”等概念用以表达历史阶段,都可谓是皮相的、表层化描述,疏离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因此,“无奴派”思潮及其造成的影响,无论是从历史理论、历史研究的角度,还是从中国史学史的角度,都急切需要深入地详加审视。
中国的“无奴派”思潮,除了与现代国际上某些反马克思主义学派一样,否定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否定世界大多数民族和地区经历过奴隶制社会之外,还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表面上赞同马克思主义,将自己的观点说成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一致,反而把坚持“有奴派”观点的学者指斥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他们引证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语句,显得似乎占有充分的依据,实际上只不过是理论操弄而已。本文旨在揭示这一问题,以证明“无奴”理论实则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点是格格不入的。
二、“无奴派”偷运的理念和标准
中国的“无奴派”高调宣称遵循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很注重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录,同时猛烈攻击“有奴学派”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点。这就涉及了如何阐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历史观的理论问题。
第一,“无奴派”的首席代表黄现璠提出:“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 最初的一般的是奴隶制(即家庭奴隶制) 社会,不是奴隶社会。”又说:“研究历史,什么是奴隶制?什么是奴隶社会?固应分清。”上一句比较蹩脚,这里宁愿采取黄氏下一句的表达,即主张区分“奴隶制”与“奴隶社会”。这是他个人的一个创造,但与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体系毫无关系可言。诚然,有奴隶存在的社会并不一定是奴隶社会,必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占有了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主导地位,才可称之为奴隶社会。反过来看,也不能截然将“奴隶制”的概念完全与“奴隶社会”分割开来,“奴隶制”作为社会的经济体制和阶级关系,只要居于一定的主导地位,即为奴隶社会。这里的关键在于: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那个时代,无人否认奴隶制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一个发展阶段,没有相应的语境,也就没必要时时注意区分“奴隶制”和“奴隶社会”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中凡讲到“奴隶制”等词语之时,究竟是否意指整个社会形态,结合上下文的论述,自可明晰。例如,《共产党宣言》有言:“在古代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和农奴……”这里,虽然仅仅说出了社会阶级的构成,实则已经表达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几个必经阶段。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谈到拥有生产资料私有权的小生产者时明确指出,“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此处的“奴隶制度”“农奴制度”,显然是指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是对整个社会形态而言的。否则,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怎么会存在于狭义的、具体的奴隶制和农奴制之内呢?黄现璠强调绝对化地区分“奴隶制”与“奴隶社会”,并且将之强加给马克思、恩格斯,是为了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凡是谈到奴隶制之处,都从奴隶制社会形态的理念中排除出去,以便否认马克思、恩格斯曾认定奴隶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这里,以概念工具绑架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获得“无奴派”不少人的追随,竞相秉承黄氏之“创意”,以绝对割开“奴隶制”与“奴隶社会”两个概念的手法,把私货掺入马克思主义,肆意曲解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论断。
黄现璠在文章中,也引用了恩格斯《美国工人运动》中的论述:“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随之解释说:“古代的亚洲,当然包括中国在内,和古代的希腊、罗马,明明说‘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不是奴隶社会。”这就是意图从概念上绝对砍断“奴隶制”与“奴隶社会”的关联。然而,实际情况显然并非如此。既然恩格斯讲到奴隶制已经是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那么,其社会性质肯定就是奴隶社会,此乃非常明晰的逻辑,岂可否认!
“无奴派”代表人物易谋远亦罔顾“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这一断语,硬说恩格斯所提亚细亚古代的奴隶制只是家内奴隶制,与社会性质无关。另一“无奴派”代表人物朱晞则认为恩格斯这段话“并不是论述社会生产方式, 并不是说亚细亚古代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此说法,实则丧失了起码的逻辑性。恩格斯断言,亚细亚古代“奴隶制”是“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绝对是包含生产方式问题在内。马克思指出,对抗中的各阶级,乃是“不依自己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作为存在的基础”。列宁直言,“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谈到“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一定包含着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社会形态在内。然而,还有人在引述恩格斯这句论断后说,“恩格斯在这里是有所感而发的”,“这里所讲的‘奴隶制’不仅包括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压迫, 而且也包括了农奴主对于农奴的压迫”。此说法,颇令人费解。恩格斯的以上论述,即包括“亚细亚古代”和欧洲“古典古代”,劳动群众乃是“人身被占有”,“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这里,根本不涉及“农奴”字样,显然是不可凭空强加于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意或无意地曲解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而且还把马克思、恩格斯本来没有的观念强加给马克思主义,借以否定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揭示,乃是“无奴派”的共性阐释,而这正是丧失了学理又缺乏应有学术逻辑论说的表现。
第二,为了解决关于奴隶社会的历史地位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判断“奴隶”身份的标准。对此,自古以来就有大体一致的认识。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的生产中,“劳动者自身属于客观的劳动条件”,即与工具一样是奴隶主的所有物。恩格斯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也就是说,群众不仅被剥夺了土地,甚至连他们的人身也被占有。”列宁也认为:“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这些论断都抓住了核心和本质,亦即奴隶之人身被他人完全占有,因而用不着其他拖泥带水的添加成分。
但是,有人无视自古以来直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论述,硬是片断只语地摘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一些有具体针对性的描述,另行拼凑出以下几条判断奴隶身份的标准:1.奴隶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而且每个奴隶自身也属于奴隶主,是“会说话的工具”。2.奴隶没有自己的经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3.奴隶主“掌握用来维持奴隶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奴隶则必须以从生产资料所有者那儿领取生活资料的形式,领回自己的必要劳动。而且还将以上第2条内容具体地细化为奴隶不仅没有土地,而且也不能拥有任何劳动工具。这三条标准,是将奴隶的界定范围大大缩小,以便否定上古各国的奴隶制社会阶段。由于其说法是引述马克思的语句拼凑而成的,故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一查其来源,那些所引语句皆出自于马克思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制度之际,是用最典型、最凄惨的古代奴隶的状况与无产阶级作对照和比拟,以阐明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如同“隐形奴隶制”的剥削。而在上古社会历史阶段中,奴隶阶级的构成绝不是仅此单一的状况。例如,学者胡庆钧、廖学盛等通过多年的努力,将唯物史观与少数民族地区调查以及对世界各地上古史的研究结合起来,确认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历史规律的正确性。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成果,是从对古希腊、古罗马的历史研究中特别是从塔西佗的历史著述中,以及从此前马克思主义学者的研究中,重新揭示了“授产奴隶”(又称“分居奴隶”)以及多种不同形态奴隶身份的存在。
因此,将所有奴隶说成都是毫无任何财物的状况,那是十分片面武断的,绝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马克思指出:“吃穿好一些,待遇高一些,特有财产多一些,不会消除奴隶的从属关系和对他们的剥削。”由此可知,有些奴隶可以获得较多的“特有财产”,但其仍然是奴隶。整个人身属于奴隶主,其财物也在根本意义上属于奴隶主,奴隶主可以随时授予奴隶一些财产,也有权随时收缴奴隶的财产。对奴隶的人身占有是问题的关键,完全占有奴隶的人身,就是占有奴隶的一切,一段时间内有无财产,绝不是判断是否存在奴隶身份的标准。
总之,判断奴隶身份的唯一标准,就是无论在经济关系上还是政治权限上,都要看其人身是否被他人所完全地占有,附加任何别的条件,可以说是违背史实和曲解了马克思主义学说。在奴隶存在的社会中,奴隶制生产关系占有多大的分量即能构成奴隶制社会形态呢?这绝不可以通过计算奴隶在整个上古社会的人数与百分比来推定,也不是由奴隶制的经济、产品在整个社会生产构成中所占比例来决定的。只要奴隶制经济关系和产品成为上层建筑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支撑,换言之,只要剥削和掠夺奴隶的所得,已经成为最高统治集团的消费、政权运作的重要经济来源,因而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和维系的经济基础,乃是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就是奴隶制社会。与此相应,国家政权也极力维护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这就构成奴隶制的社会形态。这里,关键只在于奴隶制经济成为上层建筑的支撑,这种支撑的程度只要“不可或缺”即可,并不一定非要超越1/2的权重。至于奴隶制生产及其产品在整个社会生产中占有多大比例,则不会影响社会形态的性质。这样的判断标准,才是真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因为就一个具体的社会而言,它往往包含了多种经济形式,其中只有决定了上层建筑状态的那部分生产关系才是构成这一社会形态的主导特征。这就是说,如果上层建筑即最高剥削阶层生活和国家政权的运行,依赖的乃是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即使其他的生产方式如个体的农业小生产养活了多数居民,这个社会也可以说仍然是一个奴隶制社会。
三、“无奴派”对经典著作的误解与曲解
如前所述,中国历史学界的“无奴派”,在发表其观点和主张时,曾大量引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语录,而且其目的性很强、很专一,那就是通过误解或曲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来营造一种印象,似乎马克思、恩格斯都不赞成奴隶制社会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那么,“无奴派”是怎样误解或曲解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呢?
易谋远是怎样解释恩格斯与马克思的“达成协议”呢?他认为,马、恩都“确认在氏族解体时”就可以出现农奴制社会,即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不一定必须经历奴隶制社会阶段。许多“无奴派”的文章,都在恩格斯的这个信件上大加发挥,从而误解或曲解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所谓“达成协议”。例如,朱晞在引述恩格斯的这段话之后就断言:“除雅典外, 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在希腊、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 到处, 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这里添加了“除雅典外”几个字,意味着把恩格斯与马克思的“达成协议”,直接挂靠在针对西欧古代,而且暗示似乎只有雅典是经历了奴隶制的社会阶段。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只要认真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真相即可大白!
附上关于马尔克的附录。请于星期日寄还给我,以便我能在星期一检查一遍——今天我没有来得及完成最后的检查。这里所提出的对中世纪的农民状况和15世纪中叶以来第二次农奴制的起源的看法,我认为一般说来是无可争辩的。我重读了毛勒的全部著作中一切与此有关的地方,在那里面几乎找到了我的全部论点,而且都有证据。
16日,恩格斯再次致信马克思说:“你关于农奴制在13和14世纪几乎全部——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消失的意见,使我最感兴趣,因为以前你在这个问题上表示过某些不同的看法。”接着,恩格斯提出:虽然西欧在13、14世纪农奴制衰退,农民多获得了相对自由的身份,但15世纪中叶特别是16世纪之后,因战争或其他原因,农奴制卷土重来,这当然是一个大的社会倒退。恩格斯寄送给马克思的长文《马尔克》,主要内容也是论证西欧中世纪农奴制废除后又出现普遍恢复的问题。恩格斯对马克思表示:“总之,我迫切地希望知道你的意见。”
马克思于12月18日回信给恩格斯:“手稿寄还,非常好!”于是,恩格斯于22日回复了 “我很高兴,关于农奴制的历史,照实业界人士的说法,我们‘达成协议’了”的热情洋溢之信件。由此可知,在这项讨论中马克思接受了恩格斯的观点,即在西欧15世纪中叶之后农奴制死灰复燃的问题上“达成协议”。而“无奴派”多人,包括黄现璠、张广志在内,都引用恩格斯这封信作为原始社会直接转入农奴制封建社会的理论根据,将时间背景提前了约3000年。这种做法,究竟是某种疏失抑或还是一种故意欺诈呢?
当然,恩格斯这封信在“我很高兴”的情绪下,牵涉和发挥出“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的说法,使问题复杂化。“特萨利亚”又译为“帖萨利亚”,是古希腊最早期的一个城邦,它征服了同属希腊范围的伯尔勒比人 (Perrhaebians)和马格尼特人(Magnesians),占领他们的土地,对原居民予以奴役,被奴役族群被称为佩涅斯特斯(Penestae)。在最早记载这些史事的著述中,判定属于奴隶制的奴役方式。但近代欧洲则出现众说纷纭的局面,恩格斯受许多史家说法的影响,有佩涅斯特斯为农奴身份的印象,一时兴奋写入了信件,其实这是未加思考和研究的旁生枝节,因为在他的《马尔克》长篇文章内,丝毫没有提及这样的观点。因此,12月22日信件这个关乎“特萨利亚”的内容,不在与马克思“达成协议”的范围之中。按理,对如此重要的提法,马克思应当会回信评议,但现存资料无法寻索,然而值得注意的实际情况是:恩格斯在他的《马尔克》一文中,以及他此后所有的著述中,再也没有提到“特萨利亚”的问题,甚至再没有出现这个名词。
此外,恩格斯所言“在征服者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到处呈现农奴制,这仅仅适用于西欧的中世纪之后,却不能无条件地运用于氏族制社会解体的时期。恩格斯曾指出:“当人的劳动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要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很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往的扩大、国家和法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他还说:“但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状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某种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奴隶制被发现了。”因此,原始社会末期的征服战争,所推动的社会形态的转变,是催化产生奴隶制社会的机制。
诸如此类淆乱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时间和背景的手法,不得不令人可发一叹。除上述实例之外,诸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论述罗马尼亚出现了农奴制,那是19世纪的局部的社会倒退状况,马克思在自注中明确地标示了时间。但“无奴派”的李鸿哲、黄现璠、黄伟城、张广志等等最出名的人士却将这种时间性很强、地区性专指的论断,前移了3000多年,冒充为整个欧洲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农奴制封建社会的理论根据。
2.纠缠枝节问题而掩盖宏纲大线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引证和阐释马克思、恩格斯诸多的论断,展示了马克思主义创立者在整体上确认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具有从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规律。这种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是以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作为思维方式,绝非僵化或绝对,即并不完全否认个别地区和民族有可能发生特殊的摆动或偏移。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都承认日耳曼民族大多没有经历奴隶制的社会形态,但并未因此而动摇对于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的信念,而是给以深入的解释,指出日耳曼人侵入奴隶制已经长足发展而步入衰落的罗马帝国,在碰撞和融合中进入封建制社会。从单一日耳曼人而言,是未经历奴隶制社会,但日耳曼与原罗马统治下的人们已经在同一地域成为一个社会整体,并不违背奴隶制社会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的规律。
“无奴派”的多数学人,罔顾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辩证性思维,以形而上学片面、孤立、绝对、僵化的思维方式,纠缠于一些学术认识分歧的枝节。例如,在恩格斯曾经称“特萨利亚”实行农奴制、“赫罗泰”是农奴地位等问题上大做文章。其实这些问题的影响远远比不上日耳曼人的特例,以之否定奴隶制社会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必经阶段,犹如用几枚稻草拦堵江河。而对于恩格斯所言“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这类整体的、总结性论断,“无奴派”或置若罔闻,或肆意歪曲与贬低。这种态度,实不足为训。既然“无奴派”似乎采取了锱铢必较、寸土必争的姿态,在此不妨也剖析一下这种枝节问题。关于“特萨利亚”,上文已然解析。而“赫罗泰”又译作“黑劳士”,恩格斯谈到其阶级属性,在其所有的著述中也只出现一次:
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务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黑劳士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在这些条件下,斯巴达的妇女自然要比其他希腊妇女占着受人尊敬得多的地位。
这里提到黑劳士为“农奴地位”,乃是在研讨斯巴达的家庭和两性关系之时,凭印象顺便道出,并不是针对农奴身份专题指向的思考与论述。恩格斯在这段叙述之前,论述了斯巴达人妻子的地位和自由,她们甚至可以不向丈夫隐瞒自己的情夫。妇女的这种地位不会凭空获得,她们自己享有财产权,而且可能是完全掌控了家务、家政。因此,说“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务奴隶”,按理应当是家内没有女奴。在下文,恩格斯就对比了雅典的情况,指出雅典“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着监视……丈夫从事竞技运动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许参加;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隶供他支配,而在雅典的全盛时期,则广泛盛行至少是受国家保护的卖淫”。这个对比反衬出斯巴达人没有“家务奴隶”就是没有女奴,显示出斯巴达这个“战斗民族”的男人,在两性关系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于是,依据恩格斯所言,斯巴达人如果要占有黑劳士人的妻子,不是不合乎法制也不是不合乎道德,仅仅是因为黑劳士“另外居住”因而“机会比较少”而已。那么,黑劳士的地位更应该属于斯巴达人的奴隶。
恩格斯详细论述人类原始社会与过渡到阶级社会时期的家庭和两性关系,得出的总结性结论是家庭、婚姻和两性关系,与社会形态、人们的财产关系密切关联。其中一点是:
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也同时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
这里只提到私有制中的奴隶制,可见前所引文中所谓黑劳士“处于农奴地位”是多么无关紧要,而且也与总的结论不相协调,未必不是恩格斯的偶然误笔。
当然,即使是误笔,也不能否认恩格斯具有认为黑劳士是农奴的印象,正如他曾经称“特萨利亚”实行农奴制一样。但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全书主旨来看,应当已经放弃了关于“特萨利亚”、黑劳士原先的看法,坚定地主张“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恩格斯在同书中说:“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变成了奴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这是论述战争对原始社会转变为奴隶制社会的作用方式之一。此外,还有另一作用方式,马克思曾经指出:战争“使被征服的民族成为奴隶,于是使奴隶劳动成为生产的基础”。此处所言是指征服整个族群,使之集体性地成为奴隶,黑劳士即属于这种情况。郭沫若、刘家和等史学家早就认为黑劳士是“种族奴隶”或“国有奴隶”,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实际状况,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学说原理。“无奴派”的张广志、易谋远、朱晞等等,借用恩格斯顺便一提的黑劳士为“农奴地位”,来否定恩格斯总结性的宏观论断——“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无疑是将存有争议的枝节问题用来搅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宏纲大线,其出发点、宗旨、理念以及逻辑性无疑是极端错误的。
3.曲解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的历史
中国“无奴派”打着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却无一例外地否认马克思、恩格斯创建了五种社会形态顺序演进的历史规律学说。但这样的言说,违背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文本中清清楚楚显示的史实,他们于无奈中只能依靠曲解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的历史,甚至制造谎言来作狡辩。最初,“无奴派”宣扬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理念,乃是斯大林所确定。例如,张广志于1980年发表的文章,诬称马克思、恩格斯在奴隶社会是否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这类问题上没有给我们留下确定不移的指示,随之直接叙述1920年代之后苏联发生关于奴隶制社会的学术辩论,一位名叫斯特鲁威的学者主张的“古代东方奴隶社会说及奴隶社会乃人类历史发展之必经阶段说,逐步取得优势”,而1938年斯大林“根据论战的‘成果’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提出了‘五种生产方式’说”,于是“斯特鲁威学说”取得了至尊的地位。
张广志的上述说法,简直就把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理论形成的过程描绘成了一种儿戏。须知,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虽是个人署名的文章,但作为《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一章,撰写决不会潦草、轻率,而是要经过苏共中央理论班子和秘书班子予以细致地研讨。后来,中国理论界和史学界揭示出早在1919年,列宁的《论国家》就已十分明确的论述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历史规律,并非斯大林所首先提出,张广志等“无奴派”顿时吞声。但他们从未检讨错误,却有人在曲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继续“探索”,制造了更为荒唐的说法。这主要表现在胡钟达的两篇文章:《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内蒙古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和《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胡钟达本为信奉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历史规律的学者,而且有相当深入的研究成果。但从1980年开始则改从“无奴派”,不仅否定奴隶制社会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否定了自己几十年的学术信念。这里,仅分析他是如何对待列宁的论述。在胡钟达的上述两篇论文中,针对列宁《论国家》一文强调的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历史规律,提出以下几点评论:
其一,列宁的《论国家》是1919年7月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所作的报告,但直到1929年才发表于《真理报》。
其二,《论国家》是根据报告时的速记文本,列宁曾经对他讲话的速记很不满意,因而认为:“这篇没有经过本人审阅,他身后才发表的速记记录,在有关五种生产方式说的措辞上是否符合列宁的原意是很值得怀疑的”。
其三,胡钟达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生前就已肯定日耳曼人没有经过奴隶社会这一阶段”,而列宁在《论国家》中却说“‘整个现代文明的欧洲都经过这个阶段’,明显地不符合历史事实”。
这里的第一条是一个事实,但胡文将之举出,暗示列宁的这个论述当时没有发挥影响,似乎也未得到重视。其实作为苏维埃国家最高领袖列宁的讲话,无论是否发布在报刊,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列宁未将之修订和发表,是因为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早就予以系统地论述,因此列宁在《论国家》中首先号召要学习恩格斯的这部著作。在当时的整个世界范围,还无人从学理上反对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学说,所有资产阶级学者尚未找到攻击这项学说的理论借口和相关材料,倒是苏联内部先于1920年代后半期发生相关的学术争论,列宁的报告推迟十年发表,亦在情理之中。
第二条胡钟达提出的怀疑,毫无道理,速记文稿当然不能讲求文句修饰,但一定会忠于实际报告的内容,这对于国家级专业的速记员是很容易做到的。列宁的此次报告,不是对五种社会形态演进顺便一提,而是反复解说,不惮重申,可以说全文都围绕这一观点,因此主要观点是不可能记录错误的。胡钟达如果富于怀疑精神,为何不怀疑恩格斯论述斯巴达人两性关系时顺便提到黑劳士“农奴地位”是误笔呢?
第三条看似抓住了什么把柄,其实只表达了“无奴派”共有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列宁的说法实际与前引恩格斯所说“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完全一致,都是对整体性历史规律的概括。日耳曼人等特殊的社会演进过程,在得到符合整体历史规律框架理论的疏解之后,并不影响整体性历史规律的理论表述,这就是以辩证思维方式来对待历史规律。相反,“无奴派”只要抓住某一个别的偏差——甚至是有争议、被误解下的偏差,就声称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历史规律不符合历史事实,如死咬“黑劳士”的做法,即为典型的孤立、绝对、片面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
胡钟达文章的上述三个观点合在一起,意图是消除列宁《论国家》一文的地位,在不承认马克思、恩格斯明确论定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前提下,将这项他所反对的历史规律还是归在斯大林头上,以便于将“无奴派”装扮成符合马克思主义。但是,第一,斯大林虽然犯有错误,但他在历史理论上忠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世时并未将发现五种社会形态演进历史规律学说的功绩归于自己名下,也足以证明,这不是斯大林首发的论断。第二,在列宁《论国家》的报告之前,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理论,早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而在欧洲广泛传布。蔡和森早年留学法国,回国后于1924年出版《社会进化史》一书,全书按照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线索来叙述社会“进化”,指出人类社会已经经历四个时期:即原始共产时代、奴隶制时代、封建时代、近世资本主义时代,随后即探讨了世界共产主义社会的前景。如果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学说,并且已经在西欧传布,那么蔡和森的认识从何而来?
胡钟达说“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东西方古代社会性质的研究并无重大突破”,这极其荒谬!马克思很早就对西方古代历史进行了研究,后来又对各个地区和民族的历史相继作了研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对东方、西方大多地区和民族的古代社会作了相当系统的研究,散见的论文则不计其数。晚年的马克思,更系统地研读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并作了详细的摘要和批语。恩格斯依照马克思的遗嘱和利用马克思的手稿及读书摘要,著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明确论述了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对整个人类古代历史研究的伟大突破,岂能一笔抹杀?
据胡钟达的引证,列宁说过,运用唯物主义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已经取得辉煌的成果,但对其余的社会形态,“尚未经过实际的专门研究和详细分析”。但这里,列宁乃是以马克思《资本论》等著作为标准,要求加强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深入研究,并非否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多种马克思主义著作的系统性创立与建树。为了探索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当然越全面、越细致地了解世界各民族各地区的史实资料就越良好,但这不是发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绝对条件,在大体掌握了多种地区和民族的历史发展大势之后,加之正确的理念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就能够概括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随着新资料的发掘,其认识会进一步深化。因而,根本理论和科学方法的掌握,相比发现一些个别的历史资料而言更加重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理论,就是探索历史规律的根本性理念,原始社会解体后的生产力水平,要求以最残酷的人身占有方式剥削劳动者生产的剩余产品,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多次陈述的观点。
正如客观历史是谁也无法更改一样,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更加不容曲解和修改,因为其史实与记述的线索,是清晰和详确的。
4.个别人移花接木、颠倒拼凑,厚诬恩格斯的经典论述
“无奴派”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述颇多曲解和误解,已如上述。更严重者甚有个别人士篡改经典论述之原意,通过移花接木、颠倒拼凑以售其欺。朱晞《马克思主义与奴隶制问题——兼与廖学盛先生商榷》一文,即有这样的做法。比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首先以几十页的篇幅综述了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古代社会》的主要观点、贡献和理论体系,然后予以总结和评论说:
根据摩尔根的著作描绘的这幅人类经过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达到文明时代的开端的发展图景,已经包含足够多的新特征了,而尤其重要的是,这些特征都是不可争辩的,因为它们是直接从生产中得来的。不过,这幅图景跟我们此次遨游终了时将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那幅图景比较起来,就会显得暗淡和可怜;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充分看到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过渡以及两者之间的显著对立。
这里的论断十分明晰,恩格斯肯定了摩尔根的学说,但指出自己的论述一旦完成,摩尔根理论的图景“就会显得暗淡和可怜”,是胸有成竹、气势宏伟的表白。随即以150余页的论述全面考察了世界各地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转化的历程,其周密、详细的论述和理论思维的深度,远超摩尔根著述之上。恩格斯得出的重要结论之一就是“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加上最早的原始社会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即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历史规律。
朱晞为了抵消恩格斯关于奴隶制是“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的论断,竟然来个时空大颠倒,先引述恩格斯“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的论点,接着把恩格斯评议摩尔根著述的话语移花接木,挪到恩格斯自己的论断之后:“这幅图景跟我们研究终了时将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那幅图景比较起来,就要显得太暗淡和可怜了。”这样,就伪造成恩格斯似乎自己否定了自己的论述,随后又东拉西扯而且毫无证据地声称:现代考古学证明“世界古代史上,就根本不存在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发展这回事情”。这种将恩格斯著作中相隔150多页的评论前后倒置,实际是诋毁恩格斯关于历史规律的图景“显得太暗淡和可怜”,厚诬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创立者,手段之恶劣,为学术史上极其少见!此种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无奴派”的群体皆要否定历史唯物主义、又要打扮成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模样,这种充满伪装的操弄,经极端化发展就导致出现朱晞这样的荒谬典型。
四、需要澄清和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1.关于原始社会后期的“军事民主制”阶段
最早对人类原始社会予以研究和最有创造性成果的著名人类学家,是美国学者摩尔根(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年),他的《古代社会》一书是依据自己的调查研究和自己的思路达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境界。摩尔根通过对美洲保持原始状态的部族实际调查并且结合欧洲古史、古文献研究,指出人类原始社会有一个“军事民主制”时期,这种体制的形成,与各部落、各部落联盟之间频繁发生战争的背景密切相关。
摩尔根的见解与马克思的观点相得益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手稿)中指出:原始社会的部落、农村公社等共同体可能长期处于对外战争的危险之中,“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原始社会不同部族的战争是极其惨烈的,后果常常是杀人越货、种族灭绝,正如中国陶寺考古发掘的4000多年前遗址所反映的状况那样。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经典著作中,恩格斯非常详细地论述了各个民族和地区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状态下的社会发展,指出:“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政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
“无奴派”中的黄伟城、纵瑞华、朱晞等等,引用恩格斯这句话:“在古代的自发的土地公有的公社中,奴隶制或是根本没有出现过,或是只起极其从属的作用。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欲图证明不是奴隶制社会首先接续了原始社会。但恩格斯讲述的是原始社会晚期的情况,奴隶制没有出现或仅仅有极少的家内奴隶,乃是理所当然,对“无奴派”的观点毫无帮助。
2.关于上古商业与奴隶制产生的关系
马克思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不同,有时也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存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相反,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这些结果本身,除了取决于商业资本的发展以外,还取决于完全另外一些情况。”
这段话的全部含义,包括许多限制条件。这里的“古代世界”,按当时的概念和语境,是限定在古希腊、罗马范围,马克思实际是专指以雅典为中心的希腊地区。接下来虽然强调商业发展会导致奴隶经济,但却是大略而言,指出商业发展只是把家长奴隶制转化为“生产直接生存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即商业促进奴隶制社会形成的作用是有限的、是需要家长奴隶制为基础的。而在现代世界,商业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结果到底是有条件地促成奴隶制经济,还是导致资本主义经济,除了取决于商业发展程度以外,还取决于另外一些情况。这“另外一些情况”,主要是指时代与生产力水平的区别。
“无奴派”的张广志、朱晞等等,曲解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把商业发达说成是奴隶制社会产生的必须条件,从而否认奴隶制社会存在的普遍性,其逻辑错误十分明显,犹如将“河边容易生长柳树”的正确命题,荒谬地改为“柳树只能生长在河边”。把奴隶制社会的产生与商业发达捆绑一起,并且当作奴隶制社会唯一的产生途径,是思想的绝对化或僵化,完全违反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指出:“在征服一个国家之后,征服者紧接着要做的总是把人也占有。”这种“把人也占有”,就是将被征服地区的人整体性变成奴隶,这里不必有商业的参与。马克思还说:“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这同样是论述战争会把整个部落推向被奴役的地位,商业是否发达与此并无直接关系。
除战争之外,恩格斯论述了人类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与畜牧业的分工时指出:“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同时,这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个体家庭的每个成员所担负的每日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被变成了奴隶。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社会分工固然有利于商业的发展,但在社会分工导致奴隶制产生过程中,商业因素还来不及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它是此后才得到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战争的暴力叠加在一起,就可以催化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演变。人类社会与自然条件的复杂性,世界各地区、各民族的差异性是无可否认的史实,因而历史规律的普遍性与具体发展状况的多样性,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奴隶制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而奴隶制的表现形式和奴隶的种类是多样的,产生奴隶制社会的方式亦非止一途。
3.马克思将奴隶制与农奴制并举的语义问题
“无奴派”认为,马克思在论述古代社会形态演变时,常常将奴隶制与农奴制并举,因此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转变可以有两种结果:一是进入奴隶制社会;二是直接进入农奴制封建社会。而且进入奴隶社会只是特例,直接进入封建社会才具有普遍性。这种看法,又与上古时期“农村公社”的问题密切关联。而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更缺乏一定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同时提到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论述的确很多,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的论述中也常常举出奴隶制和农奴制以进行生产方式的对比。但多数情况下表述的是奴隶制和农奴制具有时间先后及不同生产方式前后接续的语义。例如,在《资本论》第1卷谈到劳动者所进行的小生产时指出,“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此处,“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显然是指两种不同、前后接续的社会形态,否则就无法解释小生产在这两种“制度”中的存在。马克思于《资本论》第3卷中说:“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在那里,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已经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所掩盖。”这段论述,主要是说明奴隶制和农奴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不同程度的人身从属关系掩盖了“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这不同于资本主义体制那样明白显露出阶级剥削的经济根源。这里似乎是把奴隶制和农奴制并列,但首先点明的“在古代和中世纪”还是表达了二者之间为前后相继的生产方式。马克思这样的表述很多,不必一一罗列。
那么,马克思有没有将奴隶制和农奴制同时并举的论述呢?应当承认是存在的。例如:
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而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
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
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
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那样。
以上论述都是将“农奴制”看成与奴隶制等同一致的,生产者都是人身被他人占有、都是生产中的“无机条件”“自然条件”(即如同牲畜和工具一样的没有自主性)。马克思这样的表述,还可以列出一些,因此绝不是偶尔误笔。然而,在顺次论述生产方式发展的几个阶段时,马克思对奴隶与农奴的区别又是极其明确的。例如,他说:
奴隶就不是把他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次而永远地卖给奴隶的所有者了。奴隶是商品,可以从一个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所有者手里。农奴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是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赋。……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是零碎地出卖……工人是以出卖劳动力为其收入的唯一来源的,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
这简洁明快地说明了阶级社会三个发展阶段中奴隶、农奴、工人在不同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其中奴隶与农奴的区别非常清晰,似乎与前引之农奴制等同于奴隶制的论述相互矛盾。揆之因由,是当时学术判断中的“名”与“实”之间存有难点。西欧中世纪农奴的人身并不完全被领主所占有,他们以劳役或缴纳贡赋的方式“只出卖自己的一部分劳动力”,不同于奴隶。但有些地区在刚刚进入阶级社会之初,就有了以缴纳贡赋方式的被剥削者,他们却同时也没有人身自由,实际上处于完全被其他人或其他团体控制和占有的地位,如斯巴达控制下黑劳士、帖萨利亚控制下的佩涅斯特斯(Penestae)等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那个时代,已经有许多学者凭据黑劳士等缴纳贡赋的方式,将之称为农奴。唯马克思考察到这些最早向统治者缴纳贡赋的生产者,其人身仍被他人完全占有,这是奴隶身份的本质性标志,但为了不使激烈的无休止的争论扰乱《资本论》剖析资本主义经济的主旨,马克思姑且对之采用当时流行起来的“农奴”称谓,而同时则用经济学的术语着重指出其属于奴隶。因此,马克思所言古典时代的“农奴制”,只不过是表达对奴隶的另一种表面上不同的剥削方式而已,而其实质上仍属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范畴之内。
“无奴派”引述马克思将奴隶制与农奴制并称的语句来主张原始社会可以直接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完全是徒劳的。例如,马克思说:“……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这尤其被多名“无奴派”人士引用为根据,殊不知在此语句前已经有个前提:“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里所说的“农奴制”的劳动者,还是属于“自然生产条件之一”,亦即并无人身的独立地位。
原始社会的农村公社及其在一些地区跨历史阶段地存在,增加了探讨社会形态发展的复杂性。农村公社本为原始社会普遍存在的生产组织形式,在西欧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而解体,但在东欧的俄罗斯等地,特别是在亚洲,却依然长期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马克思至迟于1850年代初,就对这种现象作了深入研究,在1853年《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若干通信中,特别是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都有专门论述。
1881年,马克思答复俄国维·伊·查苏利奇女士的信件,深入研讨了农村公社问题,至今存有三份草稿,可知马克思对此进行了反复的思考和修改。马克思针对俄国一直持续存在到19世纪的农村公社十分关注,设想俄国可以在这种农村公有制基础上,利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有利成果,通过革命而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即避免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经历的种种可怕的波折,进入高级的公有制社会。在这些复信的草稿中,主要是针对当前俄国的“农业公社”予以论述,也联系到自原始社会以来农村公社的发展状况,因此在引用其中论断之时必须谨慎鉴别,不能把针对19世纪后期俄国农业公社的分析,挪移到3000多年前的西欧使用。但是,“无奴派”学人却不仅犯了颠倒时空的错误,而且又曲解马克思的话语并且掺杂了私货。例如,黄伟城在文章中引用了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复信草稿这些论述:
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
农业公社天生的二重性使得它只可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
于是,黄氏就开始随意发挥,认为“马克思在他晚年的著作中一方面肯定农业公社是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的过渡阶段, 而次生形态的社会不只是奴隶制社会, 而且包括农奴制等一系列的社会”,并且说“农业公社在东方保存了几千年”,“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社会’、‘东方社会’都是指这种建立在旧的农业公社基础之上,专制国家对广大居民实行贡赋剥削的社会形态。这种贡赋制的剥削, 属于封建地租剥削的原始形态,又是基本形态。因此,人类从无阶级的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第一个历史阶段,就世界范围说来,至少从四大文明古国和东欧一些有据可查的民族说来,应当是早期封建让会,而不是家长奴隶制社会或古典奴隶社会。”
黄氏对马克思观点的曲解,实在令人生疑。什么是“农业公社”?马克思在这篇复信草稿中有明确解释:“俄国的公社就是通常称做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与一般的“农村公社”不同,特点有三:一是“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二是房屋及其附属园地为农民私有,形成私有制与公有制的结合;三是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按照马克思的定义,只有俄国和古代日耳曼出现这种农业公社,日耳曼的农业公社早已解体,仅留下一些残迹。因此,马克思指出,俄国的农业公社“情况非常特殊,在历史上没有先例”。上文所引马克思以“农业公社天生的二重性”开头的论述,完全针对19世纪俄国的公社,并不适合于其他的时间与地点,因为在亚洲等地,从来没有“农业公社”。黄氏连“农业公社”与“农村公社”的概念区别也未了解,就勇敢地说“农业公社在东方保存了几千年”和一大堆推论,是否属于无知因而无畏呢?
农村公社在印度等亚洲地区持续存在到近代,但马克思从来没说过这可以导致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相反,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印度的“这些小小的公社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污痕”。所以,农村公社的外壳是否存续,并不最终影响历史按普遍规律发展的序列,任何肆意的推论和发挥都是与马克思主义格格不入的私货。
在张广志的文章中,其思路扭曲和观点错误,与黄伟城不谋而合,而可笑的是他引述了马克思关于“私人占有的泉源——小土地劳动”能够破坏农业公社公有制的论述——“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然后,又若有收获地解释说:“这里,马克思在论及对公社制度起着破坏作用的动产集中现象时,不但列举了牲畜、货币、奴隶, 而且还提到了‘农奴’。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当原始社会瓦解时,就不仅有奴隶制因素存在,也还有农奴制因素的出现。”
很显然,张广志在这里并没有搞清楚马克思所说的“动产”为何意。实际情况是,马克思把“农奴”列为与牲畜、工具、奴隶相同的动产,是指出其实质上也是一种奴隶。在马克思的话语中,如前所引叙,凡是将奴隶与“农奴”并举,皆表示此处所谓的“农奴”乃是另一类奴隶。而“无奴派”申述其主张之际,无论引用多少马克思的词句,都是充满误解、曲解甚或是没弄清经典著作的语义。
厘清和揭出“无奴派”在理论上的苍白及扭曲,余下的问题是,需要考察世界古代真正的历史实况,即奴隶制社会是否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世界之大和各地自然环境之大不相同,世界古代各地区之间相对比较封闭,世界许多地区和民族的上古资料留存十分稀少,使得这种古史考察面临着极大困难。即使在考古学日益发达的今天,考古科学迅速进步,也还是很难从现有的考古资料中得出对生产关系这一深层社会问题的确凿判定,更何况每有考古发现,研究与解读中立即就呈现复杂多样的学术分歧。解决的途径在哪里?首先应当以正确的理论和科学的方法结合具体的考古研究,建立在辩证思维方式上的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历史规律学说,仍然是迄今高层次、有效力的历史理论,应当坚持、完善与进一步发展。
对于“无奴派”在考察历史事实方面的种种主张,同样应当一一审视。“无奴派”从整体上看,对世界上古历史的考察基本没有什么实际贡献,他们论述“无奴”观点所列举的史事,来自对史学界不同主张的片面选择,即专取有利于自己见解的资料,而缺少全面分析和判断的客观态度,甚或也缺乏这种鉴择的能力。因此,在学术上从史实角度反驳“无奴派”,这是不难解决的问题,但对于世界古代历史的深入研究,使唯物史观具备更加坚实的客观依据,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
从理论上摆明“无奴派”违反马克思主义,揭出其理论操弄的错误和荒谬,与之分析“无奴派”所据事例的不实、片面与误解,哪一工作更为重要?笔者认为,还是前者重要而且迫切,但后者也不可缺如。“无奴派”思潮之所以造成中国史学界极大的负面后果,就是在曲解马克思主义活动中相当得手,致使许多本来忠于唯物史观的学者也呈现迷茫和彷徨。人们对于国外许多直接反对唯物史观和完全反对马克思主义的舆论与学派,可以具有自觉的抵御和审视,但对于打着马克思主义旗号的“无奴派”思潮,往往缺少警惕和鉴别,毕竟多数历史学者都不会把“无奴派”的言论与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深入、细致地对比研究。因此,开展对“无奴派”论点的理论剖析,揭示其失足、跌倒的样态,极其必要。非此,不足以申学理、正视听,消除史学界存在的迷茫和彷徨,将历史学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笔者谨以上述的学术见解,抛砖引玉,希望学术界时贤踊跃作出判断和讨论。
编者注:此文发表于《河北学刊》2023年第1期第17—32页。为方便手机阅读,微信版删除了注释,如果您想引用原文,请查阅《河北学刊》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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