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从百业待兴到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从国家安全到生物安全,从经济发展到社会建设,从国内治理到国际治理,都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7年的“以法治国”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从1997年到2012年的“依法治国”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从2012年至今的“全面依法治国”阶段。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发展初步奠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制度基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良法善治的制度供给。
“以法治国”思想的确立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并开启了大规模立法的进程。在这一阶段,全国人大通过现行宪法(1982年)以及两部宪法修正案(1988年、1993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刑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国籍法》(1980年)、《经济合同法》(1981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义务教育法》(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198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预算法》(1994年)、《公司法》(1994年)、《教育法》(1995年)、《行政处罚法》(1996年)等重要法律先后出台。立法工作的快速推进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在“法制创建”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确立。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从法律的贯彻落实出发,强调严格执法、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强化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力推动“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实现从“先改革后立法”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发展,促进“依法治国”由“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2012年至今的“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进入深水区的改革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而要探索出更具有稳定性的方式,才能够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发挥着稳定器和推进器的双重作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通过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沿着法治的轨道深入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确保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与良好效能。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引,引领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一方面,通过科学立法,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律规范依据。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另一方面,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实施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推动依法治国由“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正在更具系统性、全面性、根本性的层面,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管理”理念下,国家、政府是管理的主体,公民、社会组织等是管理的对象。这一规制模式在发展初期能够确保公共秩序与社会稳定,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支持和保障。但是,当发展进入一定阶段,市场经济、科教文卫、社会生态的繁荣,使得需要监管的事项的量级极大增长,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仅依靠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规制,不足以对各个领域、各个行业进行监管。“治理”理念由此应运而生。治理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共治,顶层设计与末端治理有机结合,激发社会主体的活力,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协调出发,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确保依法治国的全面性奠定坚实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理论特征和实践要求体现了系统思维、整体谋划和全面推进的特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厉行法治、怎样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法治建设,并将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建设置于与国家法治建设统筹推进的重要地位,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贡献。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内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以往法治建设局限于国家层面的局限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成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性、总体性战略部署,是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一体谋划,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建立法治中国建设示范区。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整体规划,确立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主要原则,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提供重要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第五十九章专门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部署,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人权司法保护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等作出全面规划。法治国家建设规划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支撑,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前提。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导,全面推进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以内容构成的全面性,促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进。
法治监督体系是一个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包括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在内的运行有序、约束有力、制约有效的体系。就狭义的法治监督来说,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立法监督以备案审查为核心,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执法监督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为核心,各地司法局设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并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司法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司法公开为基础,以司法人员惩戒制度与法律监督机制为支持,推动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监督、上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接续监督,完善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制度,健全司法权运行的外部监督机制。
加快推进“反干涉”“反制裁”等重点领域立法,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奠定坚实基础。面对国际局势的不确定性,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依法捍卫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提供根本保证。2020年,《出口管制法》颁行,以维护国家安全与国际和平为宗旨,强化防扩散义务履行,区分军品、核、两用物项等管制物项,规范货物、服务、技术数据等的出口管制,建立管控名单,捍卫国家利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将实施可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等行为的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捍卫国家核心利益。2021年,《反外国制裁法》颁行,对外国国家干涉中国内政、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进行反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完善,涉外执法和司法不断加强。
健全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防控与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2013年,《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出台。《意见》提出,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机构相互协调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加强境外业务合同管理、规范境外业务授权、严格控制境外担保,强调对接《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推动风险防范责任追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织多项合规风险筛查、专题培训等活动,为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防控提供支持。同时,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并与诉调对接中心建设相结合,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化解的效能。
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基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引。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奠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之基。“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在1978年到1997年的“以法治国”阶段,法治建设的重心是通过加强立法使各个领域有法可依。在这一阶段,首次阐明了国法与党规党法的关系,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1997年到2012年的“依法治国”阶段,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中,以重大战略发展、重大思想论断、重大理论创新,实现从“先改革后立法”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发展;首次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首次成立全面依法治国专门机构,实现“依法治国”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转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首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管理”转向“治理”和“良法善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依法治国的全面性发展,包括战略部署的全面性、涵盖领域的全面性、内容构成的全面性、空间维度的全面性、时间维度的全面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