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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转到809年前即公元1215年,成吉思汗的蒙古大军第三次围攻并攻破金朝中都,也就是今天的北京城。南宋小朝廷在吹着暖风的临安歌舞升平。在遥远的英格兰小岛,一群贵族在羊皮上写下了这样的文字,并逼着国王在上面盖章:
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other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To no-one will we sell, to no-one deny or delay right or justice.
翻译成中文:不经合法的审判裁决或法律条款,任何人不能被抓捕和囚禁,不能被剥夺权利和财产,不能被放逐和流放,不能被剥夺名誉和地位。我们不能使用强权,也不能指使他人利用强权去侵害任何人。正义不能被买卖,人人都要被公正对待并授予权利。
这部文件就是《大宪章》,那么问题来了,《大宪章》是一个怎样的历史文件,为何在签署八百多年之后,依然受到人们的纪念和普遍尊崇?
谈及《大宪章》先介绍当时的英国国王约翰王,约翰王是英国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国王之一。在他执政期间,这位国王因穷兵黩武而横征暴敛,他在搜刮财富方面,有着超乎寻常的欲望和创造力。约翰的贪婪和暴政招致英国上上下下的反感,包括不少贵族和骑士。后世英国皇室成员有很多名字相同的比如“亨利、亨利二世、亨利三世,查理二世、查理三世”,但是再也没有叫约翰的皇室成员,因为英王约翰不得民心,穷兵黩武,在英国历史上声誉堪比中国商纣!
约翰当上国王之后,几乎是屡战屡败,没有赢过一战争,甚至他的对手腓力普二世都把约翰国家的土地占的差不多了。为了有钱打战,约翰就疯狂的剥削百姓和贵族,加重赋税,他甚至把贵族的某项税收提高了100倍,如此可怕的政策,让约翰失去了民心。
《大宪章》共有63个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国王在未征得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地收取贡赋;不经过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法律的审判,国王不得逮捕和囚禁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们的财产,不得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将他们处死。《大宪章》同时还规定,如果国王违背他的诺言,贵族们有权拿起武器来反对国王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英国人都应站在反对暴政者一方。
上述两条是《大宪章》中最为精髓的两条原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对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并最终改变了不合理的制度。
对约翰王来说,《大宪章》是一个“城下之盟”,是他在无奈之下的权宜之计,因此,他转身就撕毁了协议,还利诱罗马教皇宣布《大宪章》无效。于是,内战再次爆发。战争刚刚开始,约翰国王却因病挂掉了。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继位,时年仅9岁,他太需要贵族和骑士的支持。因此,亨利三世承认《大宪章》的合法,并在他18岁的时候,正式颁布了经过修订的《大宪章》。
《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第一次公开法律契约的形式确立了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
《大宪章》中一个关键条款是第61条。该条的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权力,来否决国王的命令;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据史学家研究,尽管在欧洲中古时期有这种惯例,但是通过政治契约形式加之于一国国王,在人类历史上却是史无前例的。“王在法下”,实际上蕴含着现代社会法治中的一条最根本性的原则,即没有任何人,包括国王、政府、政党、组织和个人能超越法律。人类社会中“the Rule of Law”的制度,从此开始萌生。
《大宪章》另一项对现代社会构成性的影响是在英国以及人类社会历史上较早确立了今天我们所说的“自由”原则。
《大宪章》第1条就承诺:“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第13条又承认伦敦等城市的“拥有自由与自由习惯”。第63条不但重申“教会应享有自由”,也承诺“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充分而全然享受《大宪章》所述各项自由、权利与特权”。整个《大宪章》实际上意含这样一个意思:“我们交税,你给我们自由”,且交税须经我们同意。正是因为这一点,《大宪章》也被广为称为“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对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在英国以及人类历史上较早确立了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程序正义”原则。
《大宪章》的63个条款中,到今天最为今天所普遍引用和赞誉的是第39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审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一条款被世人称誉为英国乃至人类社会上国家法治和宪政制度衍生的“基因性条款”,因而有人将之称作为“一切暴政和司法不公的天敌”。
《大宪章》在人类社会历史上,初步确立了“法治”与“自由”的基本原则。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法治、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既不是在古代社会自然形成的,更不是古代君王所自愿赐予的,而是人民所争取得来的。从英国历史来看,最终确立下来君主立宪的宪政民主制度,是在1215年签订《大宪章》之后,到1688年光荣革命完成后,英国社会各方力量经历了数百年的战争、谈判和各种斗争的社会博弈而不断演进的结果。
英国首相卡梅伦在演讲中声称:《大宪章》“改变了世界”,永远“改变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平衡。”《大宪章》启发了美国的《独立宣言》;为法国的大革命输送了理论武器;即使是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也是以《大宪章》为基本理论框架。《大宪章》是人类制度文明之母,影响了近现代世界各国法治化的进程。
约翰王,这位堪比中国商纣的英国君主,当他809年前在《大宪章》上盖上自己封印的时候,他无论如何也不会知道,他打开了人类文明最重要的一个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