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实施方案
(2022 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工作程序,加强对名镇志丛书编纂工作的组织指导,保障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中华文明璀璨夺目,绵延不断。乡镇承载丰富生动的传统文化和历史记忆,传承中华文明血脉。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城镇化建设日新月异。留住乡音、乡思、乡风,保留乡土文化记忆,继承传统文化精华,挖掘历史智慧,让百姓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成为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明确“鼓励乡村史志修编”。为保护抢救、传承保存、开发利用宝贵的乡镇文化,近年来,全国掀起了编修乡镇志热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涌现了大量的成果。编修乡镇志是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实现全国地方志系统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对传承名镇文脉,凸显名镇特色,抢救和保存传统文化、乡土文化、民俗文化,展示名镇发展脉络,摸索名镇发展经验、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系统记述中国名镇城镇化进程和改革开放成果,反映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传承和抢救乡土历史文化,激发爱国爱乡情怀,留住乡愁,为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历史智慧和现实借鉴。
三、入选范围
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以打造系列精品镇志为目标,通过创新组织编纂模式和体例内容,出版一系列质量高、影响大、社会效益好的名镇志。入选范围包括: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全国重点镇”“全国文明镇”“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全国乡村治理示范乡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国家级生态镇”等。作为某种文化、习俗发源地或传承地的镇,可酌情收录。
与镇同级的行政区划单位,如乡、街道、苏木、区公所等,可参照以上标准申报。
四、编纂要求
中国名镇志丛书质量要求参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执行。在坚持志体的前提下,体裁运用、篇目设置、资料选择等作适当创新。记载镇域范围内的微观资料为主,根据不同类型名镇的特点,有选择性地记述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历史与现状,重在突出名镇“名”与“特”的亮点,从而达到执简驭繁、文约事丰、易于阅读、利于传播的目的。具体如下:
(一)志名、编者名、断限
以下限时的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如《××镇志》。编者名统一使用为“××省(市、区)××县××镇志编纂委员会”或“××省(市、区)××市××区××镇志编纂委员会”。全志统一标注“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标识。
为全面反映入志事物发展脉络,各志上限尽量追溯至事物发端,下限一般断至各志启动编修年份,个别重大事项可延至搁笔。
(二)体例
采用纲目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篇目设置不求面面俱到,但要重点突出、要项不缺、大事必录、主线清晰。特色不突出、特点不鲜明、特征不明显等一般意义的内容不详记,可在基本镇情中简要概括记述。
合理运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述而不论,生不立传。
(三)资料
入志资料应丰富、真实、准确、典型,能够反映事物发生、发展、演变过程。注重选用特色资料、微观资料、典型资料、鲜活资料,适当使用调查资料和口述资料。
(四)图照
卷首设本镇在中国的位置图、本镇在××省的位置图、本镇行政区划图。志中随文配图,图下设说明文字,图文并茂。图、照选用应注重典型性、资料性、艺术性,无广告色彩,无修饰加工,无领导工作照。除人物传外,一般不使用个人标准像。全志图照与文字比例为 1∶3。
(五)行文
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除引文外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行文力求朴实、严谨、简洁、流畅、优美,可读性强。
(六)字数
版面字数 40 万字左右,即纯文字字数 18 万字左右,最多不超过 20 万字。
五、实施程序
(一)申报
所在镇政府申报,填写《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申报表》,并附镇志篇目、镇情简介,经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推荐、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复核,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上报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评审。
(二)评选
由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镇志资格及篇目进行评议审定。篇目审定合格后,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入选名单,入选者进入编纂程序。
(三)组织编纂
各镇志由承编单位负责组织编纂,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供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志稿审核
志书编纂完成后,由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初审,地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复审,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终审,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严把质量关。
(五)志稿报送
志稿终审后,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向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送审稿。报送志稿时,随附终审意见 1 份、专家评审意见若干、编纂单位根据终审意见修改情况的说明 1 份。终审意见内容应包括:对志稿的基本评价,对政治方向、史实、篇目(设置是否合理、三级目是否完备)、文字(是否使用志书语言,是否存在错别字、病句等)、编纂规范(是否严格遵守《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规范》)方面的修改意见等。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
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文稿各部分均符合《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规范》要求,正文及辅文规范、清晰。
定:送审稿必须有该镇志主编签名和审核单位公章,以示负责。
(六)审查验收和出版发行
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志书,需返回修改。连续 3 次验收不合格的退出评审程序。验收合格的志书,经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通过后公布出版名单,由方志出版社出版发行。每 3~5 年举办一次论坛,对出版志书进行总结和表彰。
六、组织领导
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设立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组织领导机构。
(一)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
主 任:高 翔
常务副主任:高京斋
副主任:曹宏举 邱新立 叶聪岚
成 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的实施和丛书的组织编纂工作,研究解决文化工程实施和丛书组织编纂、出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高京斋
副主任:邱新立 杨军仕
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方志处,负责丛书编纂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以及调研、培训、组织出版、宣传等工作。
(三)成立各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工作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志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成立省级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工作组,负责协调本区域名镇志的报送、组织编纂、质量审查,同时承担省际交叉互审等工作。工作组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并设 1 名专门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工作。工作组名单报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经费保障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对每部入选的镇志出版资助包括编校费、出版管理费、印刷费(1000 本,其中作者用书 300~600 本)。
各镇志所需编纂经费、加印经费由所在镇或者承编单位承担,纳入本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在年度预算中适当安排经费。
八、联系方式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方志处
联 系 人:张 鹏 刘思鸣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东里 9 号国家方志馆
邮 编:100021
附件:1.中国名镇志文化工程申报表
2.中国名镇志丛书凡例
3.中国名镇志丛书参考篇目
4.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
附件2
中国名镇志丛书凡例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系统记述中国名镇城镇化进程和改革开放成果,反映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传承和抢救乡土历史文化,激发爱国爱乡情怀,留住乡愁,为探索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历史智慧和现实借鉴。
二、为全面反映入志事物发展脉络,各志上限追溯至事物发端,下限一般断至各志启动编修年份,个别重大事项可延至搁笔。详今明古,着重反映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重点体现各镇的“名”与“特”。
四、统一采用纲目体,设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五、综合运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体为主。体裁运用适当创新,篇目设置不求面面俱到。
六、除引用文字和附录文献资料外,统一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行文力求朴实、严谨、简洁、流畅、优美,可读性强。
七、人物部类遵循“生不立传”原则,人物传主按生年排序,只选录对本镇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物,不面面俱到。
八、各项数据一般采用国家统计部门数据。数据缺乏的,采用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正式提供的数据。
九、数字用法、标点符号分别采用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发布的《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考虑到社会使用习惯,全书中亩不统一换算。
十一、为节省篇幅,避免重复,本志采用条目互见法。参见条目的表示形式为:参见本志“××类目·××分目·××条目”。
十二、对旧志、古籍中的繁体字、冷僻字一般用简化字或通用字替换,易引起误解的则保留。
十三、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党派、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的名称为准。对频繁使用的名称,首次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其后用简称。
十四、各镇志需要单独说明的事项,均在各自编后记中记述。
附件 3
中国名镇志丛书参考篇目
●序
●凡例
●地图(××镇在中国的位置图、××镇在××省的位置图、××镇行政区划图)
●目录
●概述(概括性地介绍本镇的总体面貌、社会变迁、经济建设、名胜古迹、地域文化,突出名特)
●基本镇情
政区建置
地理位置(记述经纬度、四至八到、面积、区位特点等)
地名由来(记述地名产生及演变)
建置沿革(记述历代区划设置、隶属变化情况等,不要过多记述县以上行政区划变动)
辖区变迁(记述历代所辖区划调整、村庄社区简况等)
自然环境
地质地貌(记述地质构造、地貌特点、丘陵、山脉等)
气候水文
土壤植被
自然资源(记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人口姓氏
人口总量(记述人口数量变化情况)
人口构成(记述性别、年龄、婚姻、家庭、民族构成情况)
姓氏构成(记述姓氏个数、主要姓氏、占比等情况)
镇域经济
经济总量与结构
产业经济
社会发展
社会事业(简述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概况)
居民生活(记述居民收入支出、社会保障、休闲娱乐等)
精神文明建设(记述道德模范、文明创建等情况)
镇村建设
镇区建设(记述镇区布局、功能区建设等)
基础设施(记述道路、交通、水利、邮政、通信、市场等设施建设情况)
公用事业(记述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建设情况)
★文物古迹(非必设类目,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在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文物胜迹可升格为类目。)
古遗址(记述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
古墓葬(记述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等)
古建筑(记述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等)
石窟寺和石刻(记述石窟寺、石刻、岩画等)
革命遗址(记述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革命斗争旧址)
馆藏文物(记述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情况)
★古镇保护(非必设类目,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镇,记述古镇风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古建筑保护等。)
古镇风貌
镇域布局(记述古镇格局、功能分区等情况)
景胜概览(记述古镇景观分布情况等)
保护规划(简要记述规划出台、编制情况、规划内容、规划完成情况,不收录规划文件全文)
总体规划(记述古镇保护的整体规划)
专项规划(记述针对古镇中某一具体保护对象的规划)
保护管理
管理模式(记述保护机构、保护区设置等情况)
保护措施(记述古建维修、环境整治等情况)
★特色经济(非必设类目,主要针对经济名镇、其他特色镇,记述经济发展现状、经济发展过程、支柱产业、全国地位,历史上有影响的商贸行业、老字号、集市贸易、商业街区和专业市场、特色产业等。以单一产业闻名的镇可以此产业设置类目。若特色经济不足以作为类目,则归入基本镇情类目镇域经济部分记述)
特色产业(记述域内特色产业、行业有关情况)
产业园区(记述域内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商业街区有关情况)
★特色文化(非必设类目,主要针对地域性特色文化名镇。
如宗教、民间信仰、音乐、戏剧、技艺、碑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以戏剧为例)
地方剧种
历史渊源(记述剧种的发源、传入等)
发展现状(记述剧种从业人数、影响等)
剧种特色
唱腔声调(记述剧种演唱特点、表现方式等)
舞台美工(记述剧种服饰、舞台、美工等情况)
经典剧目
名家名角
历代名家(记述历代著名表演艺术家情况)
当代传承(记述当代著名表演者概况)
保护发扬
保护工作(记述剧种保护的措施等)
演出活动(记述剧种演出活动的有关情况)
★旅游名胜(非必设类目,主要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和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
景区景点
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
旅游产品
旅游线路(记述山水游、红色旅游、民俗游等)
旅游节庆(记述旅游文化节日、特色赛事、仪式活动)
旅游服务
服务单位(记述旅游服务中心、旅行社等服务单位情况)
服务设施(记述旅游餐饮、住宿、购物、交通等服务设施情况)
●风土民情
美食小吃(记述本地特有的名点小吃、菜肴等)
土特名产(记述本地享有盛誉的特色产品)
生产习俗(记述特有的物质生产活动中遵循的民俗)
生活习俗(记述特有的服饰、饮食、民居、出行等习俗,需避免与居民生活内容重复)
岁时节俗(记述有传统特色、地方特色的节俗活动)
礼仪民俗(记述特有的婚嫁、生育、寿庆、丧葬、建房、社交礼仪有关情况)
方言俗语(记述本地方言、谚语、歇后语、习惯用语等)
游艺习俗(记述民间曲艺、地方戏、竞技等娱乐活动)
●人物
人物传略(记述本籍已故名人生平事迹,生不立传,按生年排序)
名人履痕(以事系人,简介著名人物在本镇的活动)
人物表(收录革命烈士、高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省部级以上表彰人员)
●大事纪略(立足全国,选取对本镇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历史意义的重要事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一事一条;采用纪事本末体完整记述人物、时间、地点、因果,要素齐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条,每条 200 字左右)
★附录
文献辑录(收录对本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价值的文件、规划、文献,名镇发展经验、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的专题调研报告,篇幅过长者可节录)
●主要参考文献
●编后记
说明:
1. 标“●”号者为必设篇目,标“★”号者为自选篇目。
2.标“●”号者必设篇目标题,原则上为指定标题,其他篇目标题可根据本镇特色,提炼能突出本镇文化气息的标题,但不要太过于文学化。
3.在确保志体前提下,各镇志在篇目设置、体例体裁方面可进行适当创新,重点突出“名”与“特”。
4.各类目前设无题小序,用以概括本类目的总体面貌和特点,增强志书整体性、可读性。
附件 4
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名镇志丛书编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丛书编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志使用记述体,以现代语体文表述。要求文风朴实、严谨、简洁、流畅、优美,可读性强,内容表述准确、清楚。所用词语、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表绘制、标题排列、文字书写必须清晰、规范。
第二章 标题、目录
第三条 各志按类目、分目、条目三个层次排列。类目、分目、条目标题前不加序号。条目以下一般不设标题,如确实需要,则依次冠以楷体小标题。
第四条 各志目录编到条目一级。
第三章 文字、标点
第五条 各志用字以 2013 年 6 月 5 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和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古籍引文及古人名号如简化后易造成误解的,可仍用繁体字,个别冷僻字加注音。异体词用法参照 2002 年 3月 31 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词整理表(试行)》。
第六条 外文字母一律按印刷体书写,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等)。
第七条 标点符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12 月 30 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使用。
表示数值的范围,用浪纹连接号“~”,如“20%~30%”;表示时间的起止,用一字线“—”,如 “1991—1992 年”;两个相关的名词(汉字)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占一个字位的横线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表示产品型号,中间用占半个字位的连接号“-”,如:“神盾 100-120 型 X 光机”。
第四章 专有名词、术语
第八条 较长的专用名词(如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等)多次出现,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括注简称,再次出现时可用简称。
第九条 简称必须按志体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不简称“三中全会”或“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不简称“党中央”;“中共十五大”不简称“党的十五大”或“十五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简称“入世”。
某些词语加引号应与国家出版物一致。如:“文化大革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有利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左”倾错误。
涉及台湾地区的所谓政府机构,均须变通处理。
第十条 记述各个历史时期的朝代、行政机构、党派团体、官职、地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称谓。古地名在各类目第一次出现时应括注今名。
第十一条 外国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书籍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或专业工具书通用译名为准。鲜为人知的专名,需括注外文原名。
第十二条 人物一律直书其姓名,不加“先生”“同志”等敬词,也不加褒贬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可冠以职务职称,如市长某某某、镇长某某某。
第十三条 用第三人称表述,不用“我镇”之类的词语。
第十四条 引用文件一般不注文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根据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术语的使用务求规范、准确,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
第十七条 中华民国成立以前的纪年,先写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华民国以后的纪年,均使用公元纪年。
第十八条 人物生卒年之间使用一字线“—”,如:“毛泽东(1893—1976)”。
第十九条 年份不能简称,如:“1991 年”不能写作“91 年”,“l992—1994 年”不能写作“1992—94 年”,不使用“1980 年代”的写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不简称“建国前”“建国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解放”必须让读者明了所指的地域,如:“××镇解放后”“××镇解放前”。
第六章 数字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表示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如:20 世纪 80 年代,1995 年 7 月 1 日,8 时 30 分 20 秒。
(二)表示年龄,如:60 岁。
(三)表示统计数字、倍数、百分比、分数,如:150 千克、3 倍、12%、1/3。
(四)表示温度、功率等物理量,如:30°C、25 瓦。
(五)表示地理经纬度,先记述纬度,后记述经度,如:北纬 111°7′39″,东经 113°7′39″。
(六)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 年第 1版第 1 卷第 70 页。
(七)部队代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26 部队、国家标准 GB2312-8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HP-3000 型电子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使用汉语数字:
(一)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 年第 2 期”,不写作“1992 年第二期”。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十几年、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
(四)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字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是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一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共选送摄影作品 60 多幅、书画作品 16 幅、其中有 10 余项作品获奖。
(五)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
(六)位于定型的词、词组、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缩略语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五四运动、一系列。
(七)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上下文,保持局部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
(八)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加引号,视事件知名度而定,如:五卅运动、“五二〇”声明。对现代、当代事件,可使用约定俗成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法,如:“5·12”汶川特大地震、“4·20”专案组等。
第二十三条 全书行文和图表中的数字一律不分节,如:“567833 万元”;有小数位的,小数点后只保留两位,如“5678.33”,小数点后的末位为“0”的,应删去“0”,只保留一位,如:“5678.30”应表述为“5678.3”。
五位数以上(含五位数)的多位数,在行文中一般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原则上,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如:“13500 千米”写作“1.35 万千米”,不能写作“1 万 3 千 5 百千
米”;“123456 元”写作“12.35 万元”。
同一图、表中,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原则上应相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提及的数字用法,应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1 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为准。
第七章 计量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年 12月发布的《量和单位》系列国家标准。历史上使用的计量单位,如斗、石、里、尺、磅、华氏度等在引文时可照录,但以类目为单位首次出现时应加注。
第二十六条 行文中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计量单位一律使用汉字而不用单位符号。如:“68 千米”不写作68km”。
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计量单位可使用符号。
表示某一范围的数量,数字后均要有量值范围。如“5 万元~7 万元”,不得写作“5~7 万元”。“30%~40%”,不得写作“30~40%”。
第八章 注释、引文、参考文献
第二十七条 行文中的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即脚注),每页单排,顺序编号采用注码①、②、③……,不编通码。
第二十八条 引文要忠实于原文,不得随意改动。衍文和明显的错别字加圆括号“()”,改正和增补的字加方括号“[]”,残缺的字则用“□”充填,缺多少字就填多少个“□”。
第二十九条 引文必须注明出处,注释应要素齐备,便于读者查核原文。注释格式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 年 1 月29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注释》(CY/T 121-2015)。
引自书籍者,注明作者(编者)姓名、书名、卷次、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 2 版,第 2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08 页。 ”
第三十条 尽量引用原著,一般不用转引。如确需转引,须准确引用,并说明转引自何处。
第三十一条 引用原文需加引号,转述大意不加引号。
第三十二条 主要参考文献格式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应注明主要责任者、提名项、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项等,如:“顾炎武撰.京东考古录[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
1982.”。
第九章 图、照、表
第三十三条 图、照、表应做到精(精心设计)、准(准确细致)、简(简明具体)、清(清晰整洁)。选用图、照应注重文献价值,突出时代特色和本镇特点。
第三十四条 地图、线条图要求要素齐全、内容清晰,一般要求电脑制作。照片包括黑白照片和彩色照片,应主题明确,图像清晰。
每张图照均须有简洁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图名、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无广告色彩。书于图照下,前空两字空,可于图题后标注绘制时间或拍摄时间。图照下后空两字空,标注摄影者姓名或提供单位名称。如“创意农庄(2015 年)……××× 摄/提供”等。各篇所选(制)的图稿应随文附图。
第三十五条 镇地图应报该镇所在省测绘局审核,并取得审图号,标注于地图左下角。该镇在全国及全省的位置图由出版社统一制作,并申报审图号。
第三十六条 表包括统计表、类目表,要求归类得当、类目明确、数据准确。
表一般包括表题、表头、表身三部分。表题应包括时间、单位名(或地名)、事项等要素。表中计量单位如相同,则在表上右侧后空一字空书写计量单位;如各栏单位不相同,则在表内单位栏中分别注明。表身上下边用粗线,左右边不用线,分栏线用细线。表中有空格的地方,若确实没有数据或内容,应写上一字线“—”。
表应尽量完整排列于一页之内或先双后单两内页中;如转页续表,表内横目不能省略,且在表体上左侧前空一字空注明“(续表×)”字样。
第三十七条 表格应统一标明编码序号。
第十章 送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送审稿需提交纸质打印稿两份,A4 纸打印。页面上空 5 厘米,下、左、右各空 3 厘米。在左边装订。
第三十九条 送审稿排版顺序:
(一)封面
卷名排初号魏碑体。
(二)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分工排四号黑体,编纂人员名字排四号宋体。
(三)目录
“目录”两字排一号宋体,字间空 2 个字位(即空两格);类目级排小四号黑体;分目以下目录排小四号宋体。
(四)正文
小四号宋体。
第四十条 正文标题:
一级标题(类目):二号黑体,居中,占一页。标题若为 2个字则字间空 2 个字位(即空两格),3 个字则字间空 1 个字位,3 个字以上不空位。
二级标题(分目):三号黑体,页首居中,占一行,上下各空一行。标题文字间空位办法同上。
三级标题(条目):四号黑体,居左,与正文接排。
第四十一条 表格:
表题:四号黑体,置于表上方,居中。
表序号:五号宋体,置于表题下一行的左上方,左空 1 个字位。
表文(栏目):五号黑体。
表内文字、数据:五号宋体,数据个位对齐,文字左边对齐或居中(可根据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微调)。
表注或文字说明:五号楷体,置于表下。
第四十二条 正文和目录分别编写页码。
第四十三条 送审稿要求达到齐、清、定。
齐:志稿正文(包括图、照、表)、辅文(包括目录等)均齐全无缺。
清:文稿各部分均符合编纂要求,正文及辅文规范、清晰。
定:送审稿必须有该镇志主编签名和审核单位公章,以示负责。
第四十四条 报送纸质稿的同时,需提交载有电子稿件(word 版本)的 DVD-ROM 光盘或 U 盘一张。
电子稿件应以类目、分目、子目为文件夹名存储。
图片电子存储文件大小应在 1M 以上,文件格式为*.tif 或*.jpg,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 300dpi 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文件名应为该图的图说。
提供一幅具有代表性的本镇图片用于封面设计,图片存储文件大小在 3M 以上,水平分辨率和垂直分辨率均在 300dpi 以上,并达到出版印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