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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巴西沦为葡萄牙殖民地后,葡萄牙一因国小力薄,无力对这么庞大的一块殖民地进行强力的控制和开发,二因巴西无贵金属出产和众多的印第安人可供掠夺,因此对巴西并不十分重视,只是依靠已在当地立脚的葡萄牙开拓者进美洲的发现与西、葡美洲殖民地的建立行统治。
葡萄牙巴西殖民地的行政构架
最初,葡萄牙王室把巴西平行地横隔成14个将军辖区,分封给12个大贵族(称“受封人”)治理。每个辖区都为狭长的带形,南北宽不到400公里,东起海岸,西至当时葡、西两国还分不清的殖民地边界。受封人必须自筹资金组织军队,维持地方治安和抵御外敌,招募移民前来开垦;
在自己的辖区内拥有一切政治、经济和司法大权,权力比西属殖民地的总督或都督大得多,而且是世袭
;他可以委任官吏,征收税款,分配土地,建立城镇,奴役印第安人,但是不能铸造货币和处死葡萄牙人,还得把所获的财富上缴五分之一给葡萄牙国王。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将军辖区实际上只建成7个。然而,这种松散的封地制度没有给葡萄牙王室带来很多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抵御法国入侵者的渗透。
1549年,葡萄牙王室决定在巴西设立总督,首府设在巴伊亚(今萨尔瓦多市)。1572-1577年,巴西分为北巴西(首府巴伊亚)和巴西(首府里约热内卢)两个部分,由两个总督治理,但1578年又恢复为以巴伊亚为总督府驻地的旧制。1640年,葡萄牙与西班牙合并为一个国家,西班牙王室在巴伊亚建立了与西属殖民地同样的总督辖区,
并先后在巴西境内设立了8个都督辖区,既受总督的领导,又可直接与王室联系并接受指令
。其中的马拉尼翁都督区1621年开始不受巴西总督管辖,而是直接隶属宗主国。
1750年(这时葡萄牙又与西班牙分离),葡萄牙王室收回了原9个将军辖区的世袭权位,并将马拉尼翁都督区交还巴西总督管辖。
1763年,巴西总督府迁往里约热内卢。此后,巴西的这套殖民体系一直保持到独立之前
。在地方上,巴西也有市政会议,但权力比西属美洲殖民地的大得多,它不但有征收赋税、管理市政等行政权,还有军权和立法权,有代表派驻里斯本,其成员几乎都是清一色的大贵族和庄园主。
此外,在1755年前,巴西也有许多集政治、宗教、生产、社会于一体的天主教区,
但这些教区的独立性比西属美洲的大得多,可以说已形成完完全全的“独立王国”
,从而构成葡属巴西殖民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755年后,这些传教区才被取消。
土地和农业制度
(1)委托监护制。这是西班牙统治者在拉美殖民地最早推行、也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原是西班牙人在11-15世纪的光复运动中在被征服的摩尔人地区实行的一种赏赐有功骑士的授地制度。
哥伦布发现美洲后,西班牙王室于1502年就授意第一个派往埃斯班尼奥拉的都督奥万多把这一制度移植于西印度群岛
;后来,科尔特斯、皮萨罗等人对其进行了“美洲化”后又推广到整个西属美洲殖民地。
(2)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为奖赏在征服美洲中有功的殖民者,西班牙国王将某一地区连同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委托”给他“监护”,“受委托者”因此而被称为“监护人”。
监护人对其所监护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它属于西班牙王室),但负有“保护”和管辖印第安人并使之皈依基督教的义务
,有向印第安人征收贡赋(农副产品、手工艺品,后往往以无偿劳动代替)和征用其去矿场、农牧场或市镇从事各种劳动的权力,但印第安人的劳动时间有一定限制,劳动也应得一定报酬;印第安人公社的土地和内部事务由印第安人的酋长(卡西克)管理,被“监护”的印第安人在名义上是自由人,但必须永久留在“监护地”内,不能随意离开;此外,监护人是世袭的,实行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长子继承制,监护人对王室有纳税、服军役等义务,等等。
(3)那些被“委托监护”的土地,往往很大,甚至大得惊人,例如科尔特斯和皮萨罗,受“委托监护”的土地竟达2.5万平方英里,受“监护”的印第安人多达10余万人!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常常滥用权力,视印第安人为农奴,任意驱使并加重剥削。
如智利的印第安人每年要为监护人无偿劳动160天,安第斯山地区则要高达300天
。繁重的劳动造成了印第安人的大批死亡,也影响了殖民地农业的发展。但这一制度最终在1720年才被取消,有的地区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委托监护制虽73然主要是土地和农业方面的制度,但并不仅限于此,它还涉及到行政、宗教、社会和其他经济领域等各个方面,因此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西属美洲殖民制度。
(2)封地制。这是葡萄牙王室在巴西早期实行的一种制度。
由葡王派驻巴西的专门机构将大片的土地授给在巴西进行殖民活动的贵族,这些土地的面积都极为广大,有的甚至超过葡萄牙本土或英国本土的面积
。得到封地的贵族便把这些土地都搞成像欧洲封建采邑那样的东西,其权力比西属美洲的监护人要大得多。
(3)大地产制中的大庄园制。主要盛行于西属美洲。其形成也有多种形式:一种是在实行委托监护制的过程中,一些大监护主不但把原来西班牙王室“委托”他监护的土地逐渐攫为已有,而且还采用各种手段侵吞原来属于印第安人公社的土地。委托监护制正式被废除后,那些已占有大片土地的原大监护主便转化成大庄园主或大牧场主。
另一种是在西班牙王室赏赐给立有军功的殖民者的“步兵份地”、“骑兵份地”和“赐予牧场”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兼并而形成
。还有就是教会通过赐予、捐赠、购买、诱骗等逐步形成了大地产。至18世纪中后期,大庄园和大牧场在西属殖民地已很盛行,光新西班牙总督辖区就有4994处大地产(3749个大农庄和1195个大畜牧场),它们占有的土地达整个辖区土地的一半以上。
大庄园对外往往为市场而进行商品生产,但内部则往往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社会,不但经营农业或畜牧业,还有手工业作坊、商店、学校、教堂等,有的大庄园甚至还拥有私人武装。
大庄园中既有大量丧失了土地的印第安人或混血种人为佃农或雇工,也有因欠庄园的债务不能偿还、只得沦为与庄园有依附性关系的、世代相传的债役农
(大部分为印第安人)。因此西属美洲的大庄园(大畜牧场)即不同于欧洲式的封建庄园,也不同于北美式的资本主义大农场。
(4)大地产制中的大种植园制。
这是一种盛行于西印度群岛、中美洲、西属南美大西洋沿岸以及巴西的热带和亚热带经济作物种植区的土地制度
。大种植园比大庄园更大,更包罗万象,除了一般大庄园所拥有的东西外,它还有医院、银行、慈善机构和军事堡垒等,俨然像一个拥有自己一套经济、社会、政治乃至军事制度的“独立王国”。种植园主在种植园内拥有极大的权力,甚至可以为所欲为。
大种植园主要是为国外市场进行经济作物的商品生产,但所使用的劳动力基本上以奴隶为主,
最初是被征服、掠夺或拐卖来的印第安人,后来则是从非洲贩运来的黑奴,这些人没有人身自由
,完全属于种植园主所有,必须从事极为繁重的劳动,过着非人的生活。因此,大种植园具有奴隶制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双重性质。
矿业中的分派劳役制
西班牙殖民者征服了拉丁美洲后,相继在秘鲁、墨西哥和玻利维亚等地发现了一些储量巨大的贵金属矿(主要是银矿),因此从这些地方大量掠夺贵金属,便成为西班牙王室在拉丁美洲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为了保证开采贵金属矿的劳动力的供应,西班牙殖民当局便采用定期直接征用一定数量的印第安人去开矿的分派劳役制方法
,这正好与秘鲁印加人原有的“米达制”,和墨西哥阿兹特克人原有的“瓜特基尔制”(定期为羽神盖查尔科亚特尔义务劳动,如修庙宇和金字塔等)相类似。
这类制度规定,18~50岁的印第安人必须服徭役,每个印第安人公社每年必须抽调一定比例的成年男性(秘鲁为14%,墨西哥为4~5%)到附近的矿山服役,期限为4个月,每劳动1周可休息2周,这样实际的服役期限为10个月至1年。
服役者按周领取工资,每周2比索,4个月44比索左右,但其中的87%要上缴给公社作为贡赋
。由于所剩工资不足以维持服役者服役期间的生计,因此他们只得在另外作为“休息”的8个月中以“自由受雇者”(称作“明加”)的名义为矿山劳动。
有人估计,在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的200年期间,秘鲁被派往波托西和万卡佛利卡银矿服徭役的印第安人就有300余万人之多!
在实际实行中,矿山业主往往不遵守有关规定,任意克扣服役者的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和期限
;而且矿山中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劳动极为繁重,矿石完全依靠人力从矿井深处沿着狭窄的坑道爬着运出地面;河井内空气浑浊,严重缺氧,毒气四溢,因而造成了服役者的大量死亡,死亡率最高竟达80%。
为此有些印第安人在去矿山服役之前,往往要亲人和朋友预先为他举行葬礼。有些印第安人宁可自杀,也不去服役。
这种残酷的剥削制度为西班牙王室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仅秘鲁一地在300年殖民统治期间利用“米达制”生产出的财富就高达25亿比索
。除矿山以外,以“米达制”或“瓜特基尔制”为形式的分派劳役制有时还被运用到纺织工场、兴修水利、市镇建设、运输和庄园、牧场劳动中,为这些部门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这一万恶的制度,直到这些拉美国家独立时,才宣布废除。
垄断性的商业和贸易制度
西、葡两国统治者根据当时西欧盛行的重商主义理论,把殖民地的商业和贸易都视为是为宗主国的利益服务的,因此一切与宗主国利益不符的贸易往来,都是不允许的、非法的。
西、葡王室规定,殖民地只能与宗主国进行贸易,不能与其他国家往来,即使是各殖民地之间的贸易往来也受到严格控制
。为此,西班牙还设立了专门管理宗主国与殖民地间贸易往来的机构“贸易总署”。一切往来于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船只、货物、乘客及船员都要经过它的严格审查和批准。
外国货物更是如此,不但要经贸易总署批准,而且只能用西班牙的船只运输;外国船只进入西属殖民地港口,都需经当地殖民当局批准,否则,货物或船只→律被扣押和没收,船员被判刑。此外,西班牙王室还把对殖民地的贸易指定给一小撮贵族和大商人垄断经营,不许其他中小商人染指。当时正规的西属殖民地贸易(非走私贸易)是这样进行的:
一切开往殖民地的船只每年于4-5月或8-9月集中在西班牙的塞维亚港(1717年改为加的斯港),组成船队。每支船队约有船只40-70艘
。4-5月间启航的船队驶往墨西哥的维拉克鲁斯,所运货物是销往墨西哥、中美洲和加勒比海各岛的;8-9月间启航的船队驶往巴拿马的波多贝约(中途在哥伦比亚的卡塔赫纳港停留约1个月,作小部分交易),其货物是销往西属南美殖民地的。
两支船队都有军舰护航,以防英、法、荷等国海盗船队的劫掠。
在集市上,从西班牙运来的货物被当地的经销商或转运商买走,或用美洲出产的贵金属、手工艺品、农副产品进行交换
。然后,当地商人再用大车或牲畜把这些货物运往西属美洲殖民地的各个地区,而满载着从美洲殖民地搜刮或交换来的贵金属或其他土特产的两支船队,则一律到哈瓦那会齐,到第二年3月,再在军舰的护航下返回西班牙。这种垄断性的贸易,虽然极为费时费力,却给西班牙大商人创造了巨额利润,有时光一次单航程,就可获得300%的利润。
此外,在太平洋方面,西班牙还开辟了菲律宾(当时属西班牙)的马尼拉至墨西哥的阿卡普尔科之间专程贸易船队,称为“马尼拉大帆船队”,其性质和交易情况与上述船队相同。然而,
由于西班牙本身工业和手工业的日益衰败,走私贸易的日益猖獗,以及西属殖民地之间贸易往来的加强等原因,这种集中垄断的、耗时费力的贸易方式日趋衰落
,1778年,西班牙政府正式停止这种贸易方式,改行“自由贸易”。葡萄牙虽然也实行对巴西贸易的垄断制度,但没有像西班牙那么极端和荒谬。
葡萄牙也有军舰护航的商船队制度(16世纪末-1765年),
但由于葡萄牙本身太小,生产能力十分有限,根本无法供应巴西的各种商品,因此只好同意巴西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往
来,但运往巴西的商品必须经由里斯本转运。但实际上,葡萄牙根本无法有效地控制巴西与英法荷等国的贸易往来,这些国家的商品通过各种渠道充斥于巴西市场,因而葡萄牙的贸易限制和垄断制度是很有限的。
种族大融合与殖民地的社会结构
最初,是西、葡殖民者与印第安女子间的通婚;此外,还有他们的各种混血后代间的混血。这些混血成分不同的混血人种,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
印第安人与欧洲人的混血后代在西属美洲称“梅斯蒂索”,在巴西称“马梅卢科”
;黑人与欧洲人的后代在西属美洲称“穆拉托”,在巴西称“卡夫兹”;黑人与印第安人的混血后代在西属美洲殖民地和巴西都称“桑博”。
西、葡美洲殖民地从一开始就是以种族压迫为其社会基础的,后来西、葡统治者又把本国的一套封建等级制度搬到了美洲殖民地,这样,种族压迫又与阶级压迫交织在一起,后经过不断组合与分化,逐渐形成了西、葡美洲殖民地的一种独特的、基本上按种族划分的金字塔结构,其构成如下:1、“半岛人”或“王国人”。他们是来自西、葡本土,暂时在美洲殖民地任高级官职、军职相界教职,或从事工商在类业的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是统治阶级,也是整个社的最上层。
这些人都享有很大或一定的特权,不少人还拥有贵族称号、大地产或商号,他们不但控制着殖民地的政治、军事和宗教,而且也控制着殖民地的经济命脉
。他们处于殖民地社会金字塔的顶部。
2、土生白人(又译“克利奥约人”)。他们绝大部分是出生在美洲的西、葡殖民者或移民的后裔,也有少数是富裕的印欧混血种人或印第安古代王室的后裔及原印第安酋长,向西、葡王室买来一张所谓“血液净化证书”后而“变成”的。他们通常担任殖民地行政、司法、军队、教会中的中、低级职位,许多人拥有一定的地产或产业,为农牧业庄园或种植园主,或者从事非“半岛人”或“王国人”垄断的商业、运输业、手工业和矿业,以及某些技术和知识含量较高的自由职业(工程师、教授、律师、医生等)。
但他们在各个方面都要受到“半岛人”或“王国人”的歧视、排挤乃至打击,地位永远要比后者低一等
。然而由于他们世代土生土长在美洲殖民地,有些人还花钱捐买了贵族头衔,因此他们掌握了殖民地社会中相当大的社会经济实力,成为力量雄厚的地方实力派。他们在殖民地社会中处于上层和中上层地位。
3、混血种人。随着西葡美洲殖民地各种人种的大规模混血,从17世纪起,西葡美洲殖民地便出现了一个庞大的混血种人集团。
这个集团的成分极其复杂,有的已挤入土生白人行列,有的则处于社会的最下层
。但一般说来,他们中的大多数为城镇中的小工商业者(少数也有发迹为店主、矿主等富户的)、工匠、店员、低级教士、普通士兵、小工头、小监工、牧工等等。他们名义上是自由人,但不能担任公职,也不能参加市议会的选举。这些人处于殖民地社会的中层和中下层。
4、印第安人。他们原是美洲大陆的主人,但西、葡殖民者入侵后却成了被剥削、被压迫的对象,成了殖民地社会的底层。他们在大多数地区承担着最繁重的农业劳动,是殖民地基本生存物质的生产者,在委托监护制和分派劳役制下,他们还必须定期服劳役,去从事公共建筑或教堂的施工,道路或水渠的开挖,为政府或教会的高级人员充当仆役,
特别是在“米达制”或“瓜特基尔制”下,还必须每7年到矿山去服2年左右的劳役
。印第安人在名义上是“自由人”,是“受保护的”,但没有一点公民权力,不过他们还有自己的土地,有自己的传统村社,可以保持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在公社范围内享受“自治”,因此处境比黑人略为好一些。
5、黑人。他们都是被拐卖来的非洲黑人或这些人的非混血后裔,
他们没有丝毫的权力和人身自由,完全听凭种植园奴隶主的摆布
,从事着殖民地社会中最脏、最累、最紧重的劳动。
结语
在非种植园地区,则大多充当家庭仆役;也有极少自由照人”成为小商贩和工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