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骏楠:家产官僚制与早期现代法:韦伯理论与清代法的对话

对于清代法律史这一学术领域而言,一个尚待完成的重要任务是:如何以更具理论性的——尤其是来自古典社会理论的——问题意识、概念和思维方式,将上述图景的各方面予以解释和整合。这种解释和整合,并非西方理论对中国的机械套用,而是在理论与经验间展开更为平等且相互促进的对话:中国法律史学需要理论,因为如果没有理论的语言和思维,这一学科将始终停留在自说自话阶段,它将失去拓宽视野、寻求新的问题意识的动力,也将在全球跨学科交流的盛会中丧失议席;理论也需要中国法律史学,因为这些源自西方经验的理论,如果想要获得真正的普遍解释力,无疑需要将中国经验纳入自身体系之内,并在意识到自身与“新”经验间的可能抵牾后,对自身的命题和预设予以调整。

因此,家产官僚制下的日常司法行为,必然也是一种混杂状态。它既不可能是全然不受限制的“卡迪司法”,也不可能是彻底遵循合理性规则的现代官僚制司法。但正是这种描述中间或混杂状态的概念,有助于我们认识支配和法律的现实世界。

拥有数千年文官政治传统的大一统帝制中国,本该是韦伯家产官僚制研究的绝佳案例。遗憾的是,由于受困于材料来源和时代造就的认识论局限,韦伯错过了帝制中国政治与法律中许多不容忽视的面向。在明晰韦伯的这些局限后,中国法律史学理应以更从容的姿态,去面对韦伯的理论遗产。家产官僚制的概念不应抛弃,但韦伯有关中国家产官僚制的具体论述必须受到质疑。在概念的启示下,我们可以重新思考的是:在清代国家法(尤其是刑法)领域,究竟是家产制的成分居多,还是官僚制的成分居多?

但韦伯并未在其中国研究中对齐平化问题予以深究。这或许与《儒教与道教》一书的核心问题意识——士人阶层的经济伦理——并不在此有关。然而,齐平化却能成为我们观察清代法律与社会的一个极佳视角。带着这一问题意识,我们可以追问:清代法律及其实践,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齐平化趋势?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对这一趋势的“反动”(countermovement)

家产官僚制仍旧是理解清代法律与社会之齐平化趋势及其限度的最佳视角。正如韦伯所言,官僚制与齐平化之间具有充分的选择性亲缘关系。官僚制的持续稳固运行,使得清代国家几乎下意识地以法律手段不断塑造一个齐平化社会,以便利国家治理。无论是赋权型法律(如开豁贱籍和雇工人法)还是压制型法律(如涉性法律),都意味着以一种相对抽象和统一的规则,来对正在逐步实现身份同质化的社会实施治理。家产制因素对齐平化的影响则略显悖论。一方面,君主出于稳固自身权力之目的,对官僚阶层演化成一个牢固的身份团体始终心怀忌惮,因而在时机成熟时必然会对官僚及其后备群体的法律特权(如犯罪后的优免特权和官绅的税负特权)予以限制,而该举措显然有利于齐平化。另一方面,由于皇权支配的正当性仍建立在儒家家庭伦理的基础之上,所以刑法在遭遇亲属间犯罪时,在定罪量刑上始终恪守严格的父权制和个殊主义(particularistic)精神。此外,为防止官僚制走向彻底自律,皇权也倾向于限制文官政府的规模和层级,这导致地方政府对基层的实际渗透力明显弱于现代国家。于是,家产官僚制国家为了实现有效的间接治理和社会控制,也不得不重视家庭(乃至宗族)制度,并赋予尊长法律特权。

鉴于韦伯作品中“资本主义”概念的模糊性(他本人也经常在“资本主义”一语前添加各种区分性的定语,如“商业”“职业”或“政治”),有必要以“市场”这一更为中性,也更精确地揭示经济现代性本质的概念,来充当讨论中西政治经济的更合适基点。为此目的,有必要引入波兰尼对市场形成史的研究,并结合韦伯的概念,对清代政治与经济的关系提出新的设问。

波兰尼的作品至少能为我们提供如下启发:首先,市场不是天然就存在的,而是有一个多方助力下的形成和成熟过程;其次,国家,哪怕是“专制”国家,也可能有动力去创设市场,或至少能与之兼容;最后,市场并非万能,不受节制的市场可能引发社会秩序紊乱,而国家或其他力量也有可能对此实施“反动”和牵制。

结合韦伯与波兰尼的理论,我们可以在“家产官僚制与市场(以及法律在其中的作用)”这个议题范围内,对清代中国提出如下问题:清代家产官僚制促进的是何种经济体制?是赋役制、垄断经济,还是以市场为主的经济?清代法律与习惯是否适应(可能的)新经济趋势?市场是否可能发生脱嵌,从而引发社会混乱和治理危机?家产官僚制国家对此又如何应对?

实际上,家产官僚制已经为市场的发育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由于这一支配类型已初步创设出一个齐平化的社会,只要政府对平等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自由予以保护(甚至只需默认),以平等自愿交易为根本原则的市场就可能获得生长机会。清代中国正是抓住了这一机会。

与韦伯的认识相反,清代经济呈现为一幅赋役制色彩不断减弱、各类垄断和特许经营逐渐被取消、市场不断深化的图景。具体而言,清代国家对民间经济的宽容态度,可能是由如下几个互相关联的因素造成的:之前历朝所颁行的干预土地市场的田制无一成功的教训、与之前朝代相比更显简陋的基层国家机器及其对经济事务的更弱控制、仁政意识形态和永不加赋口号下国家对社会资源汲取需求的减少。

借用波兰尼的术语来说,清代制定法对习惯法效力的认可、基层审判对习惯的重视、国家法中某些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的改革举措,实际上都意味着国家权力对市场自律性和脱嵌的背书。当然,这种背书有其限度。

尽管有着上述种种缺陷,韦伯的作品仍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用以理解帝制中国法律与社会,迄今为止最权威、最富启发的社会科学概念和理论体系。通过参考更为丰富、扎实的中国法律史经验研究,通过借鉴其他社会科学家之概念和洞见对韦伯理论予以补充和完善,并通过在理论和经验间不断往返,韦伯与清代法之间仍能产生富有建设性的对话成果。我们最终得以继续使用韦伯的概念和方法,对清代法予以更为理论化的界定和描绘。本文表明,清代的家产官僚制支配,对清代国家、社会和经济都造成了广泛又深刻的影响,并使这些领域的法律与习惯都展现出朝向早期现代性的发展趋势。清代国家中高度发达的官僚制因素使得国家权力行使得以制度化,清代刑事司法呈现高度中央集权和官僚化的特色,相关审判遵循职业化的法律推理,从而具备可预见性;与家产官僚制努力消除封建制和身份制因素的趋势相对应,清代家产官僚制法律尝试创设一个身份齐平化的社会,尽管这种创设的目的未必是“个体解放”,且齐平化也遭遇了来自父权制家庭伦理的阻碍;在清代独特的政治和意识形态语境下,已初步实现齐平化的清代社会,逐渐实现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而各类民事习惯也呈现明显的市场—产权逻辑;清代家产官僚制法在原则上尊重习惯、保护产权、认可甚至促进市场自律性,但一旦面临市场脱嵌带来的社会和政治威胁,家产制和官僚制的因素也会合力施加效果并不明显的局部干预。

在韦伯社会理论与清代法研究之间进行的理论—经验对话,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清代国家、社会与经济间的复杂互动,以及法律在这些互动中的多重角色。这场对话也更加清晰地呈现清代中国与历史上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共同拥有的早期现代性,并有助于激发更富创造力的比较历史学作品。

THE END
0.金融革命与英国现代财政制度的形成欧洲人的17世纪则被三十年战争、三次英荷战争、法荷战争等国际冲突的阴云所覆盖,其间还发生了英国革命这类无论在欧洲史还是世界史上都是划时代意义的事件。英国,一个正在积极地从欧洲事务的边缘走向中心的国家,在这一系列的政治变局中,遭遇了经济上的威胁,而这种经济威胁源自政治变局,其之处理方式是否得当将会左右jvzquC41yy}/jjsurwh/q{l1lq{spjq1RcvftRshqtsbvrtp0cyqzHucrgxJFF<2549
1.“北京比较法2021线上学术活动”学者的通说是,现代政党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源于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托利党和辉格党的议会斗争。即使如此,也可以说,即使是在欧洲封建专制时代的高峰,围绕着王权发生的国王-贵族、国王-教会的派系争夺,却一直存在。 讲授中国明代史的学者,经常拿东林党与魏忠贤阉党纷争说事。讲授欧洲史的学者,则津津乐道英国的宪法史,特jvzq<84dlh~zl‚3ewrr/gmz0ep5jpot133=51B9340n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