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水利户是指登记在同治鱼鳞册上的用来给水利设施纳税的户头。清代水利户可能在康熙至咸丰间已出现,但以水利设施本身作为征税客体的水利户,出现于同治金华地区的鱼鳞册上。晚清水利户多以祖宗、祠堂等来命名,有堰长户、堰子户、水利组织户等的区分,说明该户具有公共性、组织性。晚清水利户登记在册的主要原因,是官府急需恢复太平天国战后社会经济秩序,确定地方水权。其登记原则包括坚持顺庄法,重视宗族作用和税粮归户。这些原则保障了水利户在户内有户、不同户头在不同庄纳税的复杂情况下,在乡村社会切实运作。水利户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还体现在水权分配上,包括:水权先分配到宗族,再分配至族内;堰水使用顺序和时间呈现出高度组织性;堰水水期和堰福具有可交易性。这说明水利共同体的“地水夫钱”模式在晚清金华地区不仅存在,而且还得到强化。
关键词
水利户;鱼鳞册;顺庄法;归户;水权
传统中国以农为本,而水利又为务农之本。有学者指出,在古代浙江,堰坝平均灌溉面积约3 500多亩,且现存堰坝数量最多之地在金衢盆地,可见,堰类水利设施十分重要。晚清金华地区因经历太平天国战争而遭受重创,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无着,社会秩序混乱,陷入全面危机。为恢复国家治理秩序尤其是恢复赋税征派,稳定社会经济,金华地区于同治光绪年间进行了鱼鳞册攒造。此次攒造的鱼鳞册成为浙江省战后恢复秩序的举措的样本。在此背景下,金华乡村的民堰成为鱼鳞册登记对象之一,于是,堰类水利设施本身要向国家纳税。该地区设置的专为堰渠纳税的户头便是水利户,但因堰渠本身并不生产财赋,故水利户内又包含一些专为堰渠纳税的地块的小户头,使得水利户呈现户中有户的复杂面貌。又因堰渠与传统水利设施中的塘不同,是开放的、流动的,故当其成为国家征税客体时,对水利运作、户籍地籍和税收管理、乡村社会治理等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晚清大变局的时代,水利户存在户内有户,不同户头散见于各庄,不同户头如何纳税的复杂性,但晚清鱼鳞册在攒造时直面上述问题,使得水利户的登记与运作能落实到具体村庄和人群。那么,晚清乡村民堰类水利户的登记与运作,究竟延续了清中期以来的哪些历史制度,又呈现出哪些新特点?这些皆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森田明著《清代水利社会史の研究》
以往学界关于水利史和户籍制度的研究是分开进行的。从水利史的角度来看,前人主要关注华北的水利信仰、水权诉讼,以及侧重江南排水疏浚和圩田治理,而在社会经济层面的研究,虽有学者关注华中地区湖泊类水域的水权与基层社会,但与笔者关注的农耕土地的灌溉用水问题比较密切,且较具影响力的研究,主要为森田明等提出的“地水夫钱”一体化模式,他们指出,此模式的崩溃导致水利共同体的解体与地方水利秩序的混乱。一些学者从地权、水权的角度以关中、山西和土默特为区域与森田明对话,认为地权形态和分配的变化并未导致水利共同体解体,水权交易未造成“地夫水钱”一体化,亦未导致水利共同体解体。从户籍制度的角度来看,学界重点关注户的含义变化,包括“总户—子户”与宗族的关系,家庭户与纳税户的区别,专业户籍与特殊户籍的分化。其中,刘志伟指出,清代的户作为纳税账户,户下容纳了各种成员、人群等,但这些基层社会中的复杂关系如何在户头下互动,还可进一步讨论。或许,对登记于晚清鱼鳞册且含义复杂的水利户的进一步研究,可回应此问题。少数学者开始将地权与水权,或者将户籍、地籍制度与水权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甚至关注到民塘类户头在地籍册中登记的情况。虽然堰渠与自然形态的塘皆登记为塘类的纳税土地类型,但自然形态的民堰与民塘的最大区别,在于堰渠是开放、流动的水域,而池塘是封闭式、有明确四至的水域,且堰渠的基本功能为灌溉而非直接生产财赋,池塘却可养殖水产等。总之,堰渠跨越数个村庄,联动各色人群,不论是在地籍册上的登记、赋役制度的基层运作,还是在水权分配、水利运作,所涉及的社会经济制度等方面,远比池塘的更复杂,是探讨乡村社会治理的极好对象。笔者以晚清鱼鳞册、宗谱、堰帖、方志等资料为基础,辅以田野调查的方法,探究晚清民堰类水利户的出现与登记,乡村社会水权分配与管理,户中有户等现象背后的顺庄法、税粮归户等问题。
必须说明,所谓制度在村,既指官府各项正式制度走出静态规定走向具体落实和运作层面,比如鱼鳞册、顺庄法在乡村的运作等,又指乡民在基层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各项非正式制度得到官府认可的情况,例如宗族、水利会等在鱼鳞册上的登记,还指多项制度在基层社会的横向交互运作,以及某一制度的历时性沿袭和调整,比如鱼鳞册与顺庄法的关系、清中叶与晚清的顺庄法等。此外,文章的村实指庄,是清代浙江实行顺庄法后的基层单位。
刘志伟著《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
一、水利户的出现
水利户是指登记在鱼鳞册上的用来给水利设施交纳赋税的户头。虽然个别学者提出了此概念,但要么泛指承水灌溉人户,要么并未对水利户的类别、内容及其与顺庄、归户的关系展开分析。鱼鳞册是国家用来登记土地以便纳税的官方册籍。从同治光绪时期金华地区的鱼鳞册来看,它不仅登记土地字号、坐落、四至、形态、性质、纳税亩分等纳税客体信息,还登记业户、业主、户名等纳税主体信息。仅凭土地类型、纳税主体的登记信息,较难判断出该户是否为水利户,但通过观察地籍册上的土地形态、四至,分析其纳税亩分,并将纳税户名放入族谱去解读,便能发现晚清水利户在国家土地登记册存在的事实。
钞晓鸿主编《海外中国水利史研究:日本学者论集》
(一)水利户的类型
土名金泉圳(又名金泉堰)、业主为戴宗碧户且默认该户为承粮户的纳税户便是水利户。该户在同光时期鱼鳞册登记的字号为龙则珍字1号,坐落寺平庄,折亩10亩整,土地类型为塘,东至龙则珍字2号土地,西至大溪右奈字界,南至洪坞口源头入水,北至称字界3 629号(金华市档案馆藏)。
查同治汤溪鱼鳞册龙则珍字2号,登记的是一座有石洪庙的山,其西边右奈字对应的是兰源中庄的土地,北边与节义庄的土地相邻。再查金泉堰谱,南边是金泉堰入水口即堰口处,“南至天溪石潢庙入水”。查对该堰图并经实地考察发现,金泉堰在天溪的入水口并不在寺平庄,而是在兰源中下庄。虽然家谱中记载的金泉堰登记字号、亩分、纳粮户、四至等,皆与鱼鳞册的登记相符,但堰水“流至下叶垅丰永奇田,止阔一丈,长一千五百余丈,共注龙民田三千七百余石”,丰永奇田并不在寺平庄,故据此可知,该堰水流经范围已超出鱼鳞册所登记的寺平庄的范围。而且,该堰灌溉的民田亩分约为9 250亩(即3 700余石),并非登记的十亩。所以,金泉堰流经了数个村庄,且登记在册的纳税亩分并非该堰灌溉土地的纳税面积,而是针对堰类水利设施本身征收的。表1中户名为戴宗碧户且土名是金泉圳的纳税户便是水利户。
晚清,类似戴宗碧户的堰类水利户还有其他,比如黄堂庄的丰三美户也是水利户,该户下有专以圳(堰)、堰口、堰塘纳税的土地字号、亩分(见表2)。那么,这些水利户涉及的堰名、流经的村庄、牵涉的人群和登记的户名情况如何呢?通过表1,或可略知。
表1 晚清莘畈溪流域堰类水利户
今寺平古村
表1的堰水共计五条,它们位于金衢盆地中部的汤溪县。该县南高北低,有莘畈溪等三条干流和众多支流,河流源短流急,受季节性降水影响,具有明显的山区性河流特征。莘畈溪又名西源、兰源、天溪、莘坂溪,位于汤溪县西部,自西南流向东北,注入衢江,全长43千米。上述五条堰水的堰口皆位于莘畈溪,自上而下(即西南向东北)分别为金泉堰、戴泉堰、新丰堰、虾蟆堰和道士堰,且各堰所流经村庄有时存在交叉的情况,比如金泉堰和泉湖堰皆流经寺平庄、节义庄,泉湖堰和新丰堰皆流经节义庄和黄堂庄。表1的五条堰水多数流经两个及以上的庄,涉及用水的族姓也多为两个及以上,但是,几乎每条堰皆有堰长,由堰长主要负责该堰的管理,而且,多数堰还设置了堰子或堰夫协助管理。相应地,水利户便有了堰长户、堰子(堰夫)户的区分,比如,金泉堰堰长户为寺平庄戴宗碧户,邵丰姜唐户为堰子户,堰子户有时又称堰夫户。如有超过一个堰子,该户头可能为各姓的合户。另,戴泉堰堰长户为邵祠户,堰子户为丰三美户。
水利户除有堰长户与堰子户的区分,还有其他特点。其一,从命名来看,有以祖宗命名的户,也有以祠堂命名的户,还有直接以堰名命名的户。比如,戴宗碧户、丰三美户是为以祖宗命名的户。戴宗碧约生于洪武时期,卒于景泰时期,是寺平庄戴氏宗族的定居祖。而丰三美属黄堂庄丰氏家族,约生活于万历三十年(1602)至康熙年间。到晚清攒造鱼鳞图册时,戴宗碧、丰三美皆为戴氏宗族、丰氏宗族的祖先。邵祠户以节义村邵氏祠堂命名,据乾隆《邵氏家谱》记载,邵祠即邵氏宗祠,南宋时已创,后于万历、康熙时期两次重建,而邵祠户却于雍正七年(1729)才成立。丰新堰户、丰虾蟆堰户和丰道士堰户则是以堰名直接命名的户。其二,水利户不仅有针对堰水本身纳税的户,还包括了对堰进行管理的水利组织的户,比如戴水利会户、丰季村堰会户。其三,不论是何种类型的户,水利户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皆为具有公共性质、集体特征的户,且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与水利设施作为公共设施的性质分不开,也说明了民间自发对堰水使用进行有组织的管理。
今寺平古村内景
(二)水利户的出现过程及内容
同治光绪时期,水利户已登记于金华地区的鱼鳞图册上,那么,水利户是否在同光时期才开始出现呢?《黄堂丰氏宗谱》为我们提供了些许线索,水利户可能早在康熙至咸丰间出现,见表2。
表2 康熙至咸丰间泉湖堰丰四德户、丰三美户的情况
《黄堂丰氏宗谱》
表2的鱼鳞册编号合计23个,且水字1 894号重复一次。虽然水字1 894号重复一次,但其意应为该字号的田的粮米共计一石三斗,其中三斗先为丰四德户拍得,然后其中二斗又为丰四德户拍得,丰四德户共拍得该田粮米中的五斗,还分设两个户头即戴和户、戴如山户作为实际纳税主体,且该具体纳税户头并不在丰四德户所在的黄堂庄,比如戴和户在兰源中下庄,但这并不妨碍戴和户实际支付泉湖堰应纳的部分税负。从丰四德、丰三美两个承担泉湖堰号米的户头看,除丰三美户设置云字590、541、458、274共4个号的田地来实际负担部分泉湖堰税负,两个丰氏户头皆由本庄或他庄的实际户头负担泉湖堰税负。丰四德户下有戴和户、戴如山户、戴廿五户3个小户,而丰三美户下有丰中时户、(丰)华义户、祝衍户、戴达户、戴九六户、戴二六户、戴四二户、戴时魁户、戴廿九户、戴承廿五户、戴八三户、戴五四户12个小户。其中,丰中时户在黄坛庄,祝衍户在黄堂庄,(丰)华义户居地待考,还有部分纳税户在六都十一图三庄、七都一图七庄、七都三图三庄、七都四图六庄、七都四图七庄、七都四图八庄。
如果称黄堂庄的丰三美户、丰四德户为负担泉湖堰号米的大户,两个大户下的各户可称为小户,那么大户与小户之间的关系如何?从材料可大致推测,其一,丰氏负有协助管理泉湖堰的责任。丰氏虽非泉湖堰的堰长,但鉴于泉湖堰为该族的第二大水利设施,丰氏十分看重,故特设两个大户头来负担泉湖堰号米,同时也可强化其协助管理堰渠之权。其二,使用泉湖堰的庄村与宗族,除邵氏、丰氏外,还有兰源中下庄的戴氏、黄堂庄祝氏和黄坛庄另一支丰氏,他们通过设置实际交纳泉湖堰部分号米的小户头,获得协助管理泉湖堰和使用堰水的权利。可能是为了简化应付官府税收手续,各姓将各自小户置于丰氏的两个大户头下,由丰氏出面负责与征税的官方接洽。其三,从丰四德户的水字1 894号部分田乃拍得还可推测,丰四德户获得堰渠纳税地块的方式可能是购买,且至少有两次部分购买同一字号地块的行为。如果该购买行为伴随着税粮不过割的协议,或该地块卖出后仍由原庄戴氏租种,那么该地块实际纳税户很可能仍为戴氏户头。
民国《兰源溪东戴氏宗谱》续修序
作为泉湖堰号米主要承担者的丰三美、丰四德究竟是什么人或什么身份?上述鱼鳞册字号大概何时出现?查阅丰氏宗谱可知,丰四德生于崇祯庚午年(1630),卒于康熙己未年(1679),而丰三美生卒年月不详,但二者同为黄堂庄丰氏全德堂的后代,有着同一祖宗,丰三美为全德堂秋房后裔,丰四德为全德堂春房后裔,从辈分来讲,丰三美为丰四德父辈。丰三美为智百三六,丰四德父亲为智七十三,可见丰三美为丰四德近房叔父。而丰四德父亲生于嘉靖己未年(1559),卒于崇祯癸酉年(1633),与丰三美行第较近的丰良贤(智百廿六)的生卒时间为万历壬寅年(1602)至康熙甲寅年(1674),据此,推测丰三美大约为万历后期至康熙初期人。汤溪县在清代有两次大规模土地清丈和编造鱼鳞册,分别是康熙三年(1664)至康熙六年,同治六年(1867)至光绪十一年(1885)。而康熙初年编造鱼鳞册时,丰三美、丰四德可能在世,故登记于鱼鳞册。在丰三美、丰四德去世后,两个户头继续使用,但其性质发生变化,从家庭户变为祖宗户。
作为祖宗户,从清中叶至咸丰时期,丰三美户的资产不止有为堰渠纳税而设的田、地、塘,还有6.26亩的山。这些山产虽为丰三美户下的资产,但却非水利户的内容。而丰四德户下的资产类别更是庞杂,数量较多。两个户下的资产类别与面积,详见表3。
表3 清代黄堂庄丰四德户、丰三美户的资产情况
《黄堂丰氏宗谱》世系图序
《黄堂丰氏宗谱》世系图
由表3可知,清代丰四德户下的资产较丰,不仅有田地山塘四种类型,而且,面积较多的为山和田,清中叶,该户的山约有90亩,田约5亩,但到晚清时,该户的山亩增幅不大,田亩则增至原来的十多倍,地和塘的面积一直较少。所以,清中叶丰四德户为泉湖堰纳税所设置的田地约2.6亩,在整个丰四德户的资产占比不大。因记载不清,只能推测丰四德户可能并非从立户时便具有了水利户的特点,但能肯定的是,在清中叶,它已具备水利户的特征,而且,到晚清时,它不再是水利户。晚清时,黄堂丰氏为泉湖堰纳税所设置的两个户头变为一个户头,即丰四德户不再有水利户的性质,而丰三美户仍是水利户。
那么,清中叶,为泉湖堰纳税而设置的丰四德户、丰三美户的地块字号的具体纳税情况如何?通过表4、表5,或可进一步了解。
由表4可知,清中叶丰三美户、丰四德户下承担泉湖堰号米的土地类型以田为主,小计田10.678 34亩、地1.152 874亩、塘0.1亩。如将表4与前述史料结合,可计算出土俗亩与纳税亩,以及科征税银与纳税亩分之间的比例。以斗计算的土俗亩与纳税田地亩分间的比例,约为每斗土俗亩对应着纳税面积0.19亩至0.328 35亩,这与方志所载的“土称二亩五分为一石,二分五厘为一斗”有一定差距。在表4中,田地征银约为每亩征收0.068 734两至0.077 396两,如将田与地分开来看,地每亩征银约0.068 734两,比田每亩征银数稍低。
表4 康熙至咸丰间丰四德户、丰三美户泉湖堰(部分)号米
表5 康熙至光绪间汤溪县龙游乡地丁征银科则(单位:银/亩)
《汤溪鱼鳞图册合集》
将表4与表5结合起来分析可知,清中叶丰三美户、丰四德户的田、地每亩科银数(田地与田塘混合计算的结果除外),与乾隆间尤其是光绪间地丁征银科则十分接近。丰氏两个户头下的田、地每亩科银等则,田每亩科银0.077 394两、0.077 395两、0.077 396两不等,地每亩科银0.068 734两。进一步以丰三美户为例,其户下云字590号、541号、458号为田,合计2.743 3亩,云字274号为地,有0.52亩,4个云字号的田地共科银0.248 631两(不含往年科银0.231 326两),将两种不同土地类型亩数分别与汤溪县所定的光绪间的标准科则(见表5)进行计算,可得田应科银0.212 314 96两;地应科银0.036 315 76两,田、地共科银0.248 630 72两,这与咸丰《黄堂丰氏宗谱》记载4个地块合计征银数0.248 631两(不含往年科银)十分接近。丰三美户还有三个霜字字号的含田、塘的两种土地类型,将它们的亩分与汤溪县标准科则核算,亦可再次证明,清中叶黄堂丰氏为泉湖堰设置的两个水利户的征税科则,与汤溪县的制度规定相符。
与下表6同光时期的各水利户相比,表4中的两个水利户并未出现直接针对堰渠征税的记载。也就是说,丰三美户、丰四德户具备水利户的特征,肯定在咸丰前,但具体从何时开始,因资料所限,难以确知。那么,同光时期显见的水利户登记情况如何?通过表6,可略知一二。
表6 同光时期堰类水利户的土地类型、字号、亩分与土名
由表6可知,同光时期水利户下的主要征税客体为田,但登记为塘类的土地增加,且堰、潭、堰口等水利设施也作为征税客体出现,显然水利设施本身已被征税。表6还表明,金泉堰堰长戴宗碧户与堰子邵丰姜唐户的纳税亩分各为10亩、2.5亩,但泉湖堰堰长邵祠户和堰子丰三美户的纳税亩分各为1.5亩、9.8亩,似乎堰长户与堰子户的身份区分,并未与纳税亩分多少有必然联系。
综上,康熙至同光时期,丰三美户经历了从家庭户向祖宗户的转变,作为祖宗户,又经历了从不确定向确定的水利户的转变。而且,具备水利户特征的丰三美户,其专为堰渠纳税的地块,只是该祖宗户下资产的一部分。作为水利户的丰三美户,其纳税科则与官方规定的地丁科则一致。到晚清时期,金华地区还出现了以祖宗名、祠堂、堰会、堰渠等命名,或是有堰长与堰子之别的不同类型的水利户。
晚清《汤溪县鱼鳞图册》一页
二、晚清水利户登记的原因与原则
在清代水利户逐渐出现的过程中,哪些因素起到促进作用?其与国家赋役的关系如何?水利户进入国家地籍册进行登记的原则有哪些?厘清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理解水利户。
(一)恢复赋税原额与确定水权
晚清水利户出现的原因,与金华地区太平天国战乱之后,官府为恢复清代赋税原额、确定水权、恢复社会秩序等有关。
晚清,金华府汤溪县水利户登记于地籍册的契机,与太平天国战乱有关。该地区经历了太平天国猛烈的战火,十分残破。这与侍王李世贤有关,他是太平天国后期诸将领中的大员,对后期战局起重要作用。他在攻下金华后,就地建立侍王府,并以金华为基地,巩固太平天国在浙江乃至整个东南的军事基础。故太平天国战后“(同治元年)……衢(州)、龙(游)、汤(溪)、寿(昌)各县,至数十里无人烟”。人口大量死亡或逃亡,田地荒芜,生产停滞,国家赋税无法征收。虽然战后采取了一些恢复社会经济的措施,但各县地籍册毁于战火,土地、人口与税粮之间的关系难以厘清,官府赋税征收不齐,“核诸原额,悬缺甚钜,是非蹈地清查,恐难复额”。同治三年,汤溪县令发现该县“核计粮额短缺银三千余两”。那么,晚清汤溪赋役原额为多少呢?按理,该原额应与雍正摊丁入亩后的原额无差,同为“额征地丁漕项米折驿站颜料蜡茶药材存留等款,共编银两万五千七百二十两三钱五分四厘”。于是,官府重造鱼鳞册,以理顺地、赋、人(户)三者关系,以恢复赋税原额。同治六年至光绪十一年,汤溪县设清赋局,开展清赋和鱼鳞图册重造工作。而且,光绪七年,该知县赵煦采取了十分务实的态度,“其有实在水冲石压、开掘濠沟、荒芜各项田土,除照章造入鳞册注明外,须将坵段、亩分以及有无业主、能否开垦分晰,另造清册一本,附送备查”。可见,为确保土地登记类型与实际类型相符,保证征税的有效性,在编造鱼鳞图册时,汤溪知县强调要据实开报现有土地类型、亩分和业主等信息,这为堰类水利设施进入鱼鳞图册提供了制度依据。
徐映璞著《两浙史事丛稿》
晚清水利户出现的另一原因,乃确定水权,合理管理与使用堰水。鱼鳞图册的编造目的除收税外,还包括确定地权。同样,具体到堰渠,是为了确定水权。同光造册之时,为保证权属的有效性,汤溪县规定庄董实地查勘、核对前造鳞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形相符者则在该鱼鳞册上加盖复核戳记。以登记了金泉堰的龙则珍字一号为例,在该地块图形下方、“折亩”上方,盖有“复核”戳记,说明该地块完成了产权确认步骤,金泉堰的产权得到了官府认可。而且,即使到了民国三年(1914),利用鱼鳞册作为平定水利纠纷,确定水利管理和使用权证据的判例还存在。当然,鱼鳞册对堰渠产权的确认,并不十分细致,还须配合前任官府发布的堰榜、堰帖、堰谱、水利案件判例和民间议约等,才能对堰渠管理权、使用权进行更细致的区分。但这并不能否定登记在鱼鳞册上的水利户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兰溪县志》地域图
《兰溪鱼鳞图册合集》
(二)理顺户地税与庄的关系
户、地、税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传统中国统治的基础性问题。税收是支撑国家机器运转的命脉,而户、地则是税收的基础,户、地是征税客体,但户又是纳税主体,正基于此,户与地、税的关系,可能是户地税三者间关系较为复杂的部分。时至晚清,经过摊丁入亩等制度调整,作为征税客体的户的历史含义已经淡化。从制度上看,地已经成为主要的征税客体,而且户与地的关系可能相对清楚,但作为纳税主体的户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却变得突出。清前期的顺庄法曾试图解决税收中的户、地问题,但似乎面对户、地分离时,即某一纳户在不同的庄拥有地块时,纳户或地块该在哪个庄交税的问题,仍未解决。在晚清金华地区鱼鳞册的登记过程中,官府仍然面临着户、地分离时如何交税的问题,于是实行第二次顺庄法予以解决。而且,在顺庄的过程中,晚清官府还十分重视宗族与税粮归户。下面笔者以水利户在鱼鳞册的登记情况为例进行分析。
1.以地系粮、系户的顺庄法
顺庄法是将税粮原额按照保甲登记的村落重新分配,以人户现实居住的村落为基础的催征办法。不过,以往研究多关注顺庄的原则,似乎并未进一步分析当人户与地块不在同一个庄时,纳税户是在人户所住之庄还是在地块所在的庄交纳税粮?但晚清汤溪顺庄法明晰了对该问题的处理办法。清代汤溪县曾两次推行顺庄法,第一次推行于雍正十一年,“以村落之相近者比而顺之”为86庄,以钱粮、人烟之多寡而划分庄数。这意味着以田地钱粮多寡确定庄的大小,由庄书催征赋税,以人从地的征税模式确定。雍正时期的顺庄法还特别强调“各属粮户俱照本人住居用的实姓名,挨户顺编,不许参差跳越。别图田地,尽行归并户下,不许瓜分诡名”,故此时的以人从地,是指人户要在其居住之庄纳税,且人户在他图所有地块也要并入该户下,尚未进一步明晰当人户所有之地超出本庄范围时,该人户要到哪个庄纳税的情况。据学者研究,清中期的顺庄法,强调以户从庄,以及以户系地、税的原则。而晚清的第二次顺庄法与其有一定区别。晚清时,官府重造鱼鳞册,依然践行顺庄法(笔者称之为第二次顺庄法),“其办法则以改归顺庄为尤善”,但特别强调以田从庄,而非以户从庄,“当时邑人间有见不到此,以归庄、并户为请者,批驳不准”。因为,“殊不知田归顺庄,虽经数十年,久为定额,永无后患。兹并户、归庄,田听业户为转移,则产转数手,粮更数户,日久仍复淆乱,何可究诘?设或因讼到官,亦属无从查理。总之,就目前论,似乎并户为便民,而为日后计,必须顺庄为无弊也”。可见,汤溪于晚清推行的第二次顺庄法十分强调地块与所在之庄的关系,与清中叶特别强调以户从庄的原则稍有不同。
山本英史著《清代中國の地域支配》
从戴宗碧户下的金泉堰来看,水利户在鱼鳞册的登记也遵从顺庄法的规定。据金泉堰谱记载,“寺平官堰,东至戴禄桢山,南至天溪石潢庙入水,西至人行大路,北至戴状田入水,流至下叶垅丰永奇田止”。该谱所载四至得到使用该堰水的堰子邵氏的认可。不过,邵氏也提出了疑问,“若止是寺平官堰,则丰永奇田不应载入”,说明丰永奇田并不坐落于寺平庄。再比照鱼鳞册的记载,金泉堰四至为:西至大溪右奈字界,北至3 629号称字界,东至2号,南至洪坞口源头入水处。其中,龙则珍字2号乃一大片山,其土名为石洪庙(大概在金泉堰入水口处的山脚),而右奈字乃兰源中庄、称字乃节义庄的鱼鳞册字号,也就是说,金泉堰绕山而行,其南部与兰源中庄接壤,北部不仅靠近寺平庄最后一块字号,且与节义庄接壤。而且,通过观察家谱中的金泉堰图以及进行实地调查皆可知,作为自然形态的金泉堰,其堰水流经不止寺平庄,还有兰源中庄与节义庄。尽管如此,登记在册的金泉堰仍只在寺平庄的范围。
不仅金泉堰堰长户即戴宗碧户登记在寺平庄,而且堰子户邵丰姜唐户也登记在寺平庄,“(金泉堰)粮坐寺平庄邵丰姜唐户,补附珍字二五一号,龙地,拍二亩五分正,土名瀛头”。邵丰姜唐户是使用金泉堰水的四大族姓合开的户头,是他们使用和参与堰水管理的权利的体现。然而,寺平庄并不是这四个族姓的主要居住地,比如邵氏主要分布于节义庄。与戴宗碧户所体现出来的地块、税粮和纳税户同在一个庄不同的是,邵丰姜唐户下的地块、税粮在一个庄,但纳税主体即邵氏、丰氏等却在别的庄,那么实际纳税时,邵丰姜唐户是在地块所在庄交税,还是在该户实际所住的庄纳税呢?
当地、户不在同一庄时,晚清汤溪所行顺庄法是优先以地块纳税还是以户头纳税呢?该县明确指出应在地块所在之庄纳税。晚清汤溪的顺庄法虽以归庄优先,但并不排斥并户,只是强调“推收归户以本庄为范围。此庄之粮,不得飞入彼庄,如一人有数庄之田产者,亦即有数庄之户管与粮串”。比如,邵氏宗祠在整理祠产簿据的登记情况时,邵祠户是按庄开列户册等,“节义庄册一本,管业证百廿五张,冬胙簿一本;西山庄户册一本,管业证四张,冬胙清册一本;黄坛庄户册一本,管业证三张,田租清册一本;寺平庄户册一本,管业证八张,旧租谷三本;兰中庄户册一本,管业证十九张,佃约□纸”。这说明地产在归户时,的确遵循了顺庄法按庄归户的原则。可见,同光时期重造鱼鳞册时所行之顺庄法,实以地系粮,且以地系人(户),而非以人(户)系地、系粮。
韦庆远著《明代黄册制度》
2.重视宗族作用与税粮归户
晚清水利户在登记时,还十分注重宗族作用及税粮归户。以晚清丰氏泉湖堰水利户为例,该族的水利户从清中期的两个水利户合并为一个水利户(见表3)。合并的原因,在于太平天国战争导致人口死亡、户绝,知县下令无主地由亲房、宗族继承,“如业主全家遭难又无亲房者,应归本姓宗祠作为祭产及义田、学田之类,由族长管业,责成报税过户完纳粮赋。倘有嫡亲本房者,应归该亲房收管完粮以作该业主祭产”。表3中,丰三美户成为晚清专门的水利户,而丰四德户中的水利户特点消失。查民国时期宗谱所载的晚清泉湖堰口及田号米的丰三美户可知:
附果字五十一号,龙圳一亩,土名中戴门前花园头泉湖堰口。附果字五十二号,龙潭六分二厘二毫八丝七忽,土名寺平戴姓门前下圳口泉湖堰潭。附果字五十三号,龙塘三亩,土名戴姓安乐殿前泉湖圳塘。一田八斗,正果字七百五十二号,计一亩八分五厘,土名墩边。一田三斗,正果字四号,计七分四厘五毫,土名下蒋。堰口,水字一千九百九十四号,计塘五分七厘,土名戴姓门前花园头。堰塘,水字千九百十二号,计拍一亩,土名仝上。堰塘,水字一千八百九十四号,计拍四分,土名仝上。堰塘,生字三千八百六十号,计六分三厘二毫八丝七忽,土名仝上。堰口,附果字五十一号,计一亩,土名中戴门前花园头。堰口潭,附果字五十二号,计六分二厘二毫八丝七忽,土名寺平戴姓门前下圳口。堰塘,附果字五十三号,计三亩,土名戴姓安乐殿前。
《重修金华丛书》
由材料可知:其一,晚清泉湖堰号米的地块按新系统重新进行了登记,因为果字是晚清黄坛庄的鱼鳞册字号,而康熙至咸丰时期丰三美户下的地块字号为云字、腾字、霜字和生字,并无果字。其二,丰三美户下的果字字号共计5个,分别是附果字51、52、53号,正果字4、752号,而且,附果字51、52和53号,记录了两次,信息几乎完全相同。其三,附果字51、52和53号对应的地块信息虽被重复记载,但信息呈现顺序有所不同,尤其是先强调与堰水本身相关的信息,可能是为了强调其水利设施的性质。其四,晚清丰三美户下地块的登记信息,不仅附果字号的地块出现了与堰本身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堰口、堰潭、堰塘,另外的水字、生字的地块也与堰本身相关。其五,水字1 994、1 992、1 894号,及生字3 860号在字号、亩分、坐落、土名等方面,与康熙至咸丰间作为水利户的丰四德户登记的地块信息几乎相同,除四点小差别外。第一个小差别是晚清水字1 994号疑为原水字1 894号的笔误;第二个是原水字、生字号地块类型为田、地,而晚清水字号的土地类型全为塘;第三个是晚清生字3 860号的亩分比原生字3 860号亩分少了“四征”二字;第四个是原水字、生字号地块皆记载了具体的纳税户名和应纳税银数,而晚清的生字、水字号省略了。其六,晚清丰三美户下的水字号是康熙时期所编鱼鳞册的水字号,因为晚清水字号对应的庄为伊上庄,而康熙鱼鳞册的水字号至少对应着寺平庄。
可见,晚清水利户丰三美户合并了该族另一水利户丰四德户的地块,而且结合表3、表6还可进一步看出,晚清丰三美户成为专为泉湖堰纳税而设置的水利户,其名下资产再无康熙至咸丰间丰三美户、丰四德户作为祖宗户所涵盖的其他资产。另,晚清的丰四德户虽不再是水利户,但丰四德户作为祖宗户仍然存在。晚清水利户丰三美户之所以合并了水利户丰四德户,重要原因便是丰三美户所在的房派已是绝户,而丰四德户所在的房派却仍有后人存活,故根据汤溪县的规定,在晚清鱼鳞册编造时,丰四德所在房派可继承丰三美户所在房派的土地。只是,丰四德一房注销了本户下的水利户地块,而将原水利户的地块并入了其继承的丰三美一房的水利户下。
民国《汤溪县志》
从图1可知,丰三美、丰四德分属于全德堂的秋、春两房,两者拥有同一祖先,故丰三美户、丰四德户是有较近血缘关系的房派。但丰三美在两代之后绝嗣,丰四德在之后的第五代仍有男丁三人。查石富、南传、添成三人的出生年份可知,他们应该生活于同光时期,故极有可能在同光鱼鳞册攒造时继承了丰三美户的地块,且按照汤溪县的规定,将丰三美户作为祠产户登记,如此,便可用该户下的收入祭祀丰三美户的祖先。
晚清水利户下的地块、税粮等信息应该是归户后的结果。此归户既包括前述在晚清鱼鳞册攒造时进行第二次顺庄法的归户(如庄册),也包括用明晰户税、分派税粮的归户册。两种归户的原则不同,前者以地系税、系户为主,也有在本庄内以户系地之意,而后者以户系地、系税,其范围可能超出都、图、庄。
图1 清代丰三美、丰四德所属宗族的世系表
寺平古民居屋檐砖雕
第一种归户册又名户管册,大概在光绪间朱荣璪任汤溪县令时设置。“光绪十年,清理田赋,谕局董:八十五庄,庄各为册,册各为号,民间置产有在二庄以上者,须每庄置户管册一本,不准以一庄户管册而收二庄以上之产,以防弊混”。可见,该归户册以庄为单位编制,而且,产生于晚清清理田赋、编造鱼鳞图册的过程中,故地块信息皆来自同光时期的鱼鳞册。第一种归户册既有以地系户的方式,也有以户系地的方式,只不过是以地系户为主,地域范围为庄。民国时,官方称晚清的这种地、户不出本庄的归户册为鱼鳞家册,“(鱼鳞)家册计有二种,一为以坵领户之家册鳞图,一为以户领坵之归户册。二者均由该管册书编造盖章,发给业主存执”。
而第二种归户册也是以户为单位,该户下所有地块皆登载清楚,与第一种归户册不同的是此归户册跨庄,甚至跨图、跨都。而此归户册,可能并非产生于同光鱼鳞册攒造时,而在清前中期已存在。以表2水利户丰三美户和丰四德户为例,两个水利户大概在康熙至咸丰时期已出现,但两个户头下的地块却不仅跨庄,而且还跨图、跨都,各地块在各庄纳税的小户头也记载得比较清楚。这说明清中期的水利户丰三美户、丰四德户是实现了跨庄,甚至跨图、跨都的归户。这极有可能与清中期推行的均田均役、顺庄法有关。据学者研究,清中期的均田均役有着将人户下所有土地归于户头的要求,而且,第一次顺庄法“以户系地”也有类似要求。同样,在晚清,作为水利户的丰三美户、丰季村堰会户皆属跨庄归户,很可能是清前期均田均役和第一次顺庄法后惯习的保留。前引材料表明,晚清丰三美户地块有果字号,还有继承丰四美户的其他字号,肯定跨庄。而丰季村堰会户则明确记载,其地块分别来自四个庄不同字号,具体为黄堂庄的中光字1 095号、右光字515号,黄坛庄的右果字1 092号,京溪西庄下珠字380号和伊下庄的中玉字885号。
川勝守著《中國封建國家の支配構造——明清賦役制度史の研究》
三、水利户与乡村社会水权分配
水利户十分重要,尤其是在乡村社会水权分配、乡村治理等方面。而且,它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说明以往学界所指出的“地水夫钱”模式的衰落和解体,在以金华为代表的浙东地区可能并不存在。
(一)水利户与水权的公共性
1.堰水在宗族间与宗族内部的分配
在追溯水权来源时,各宗族常以祖宗开堰的故事来表达,而且,该祖宗多是用来给水利户命名的祖宗。比如,金泉堰的开堰故事发生在洪武至永乐间的支派祖宗戴宗碧身上。“余族金泉官堰之所由始也,实肇自我祖庚三公迁居溪东……至贤念贰公,继承先志,恢扩前功,诣请上司委官蹈勘,砌坪分流,禁止拦截越注,多方筹划备御,惟殷至今源远流长”。查该族宗谱,贤念(廿)贰公便是戴宗碧。而且,戴宗碧于洪武时期开堰之事,还刊载于官府发给戴氏宗族的堰榜,并成为明清时期确认戴氏宗族对金泉堰占有、管理的凭证。明清时期,戴宗碧一直是金泉堰的堰长,故该堰登载于晚清鱼鳞册的户名为戴宗碧,便不难理解。某族祖宗的开堰故事在金华地区不胜枚举。例如,在清代,臣(陈)武君堰被认为是霞山陈氏始祖陈尚礼于明前期所筑,故清代该堰堰长为陈尚礼。但该宗谱又载,陈武君堰以陈武君命名,不仅因他是“堰水之神”,而且因他是开堰人之一,“而开堰亦不仅有武君”,且开堰时间早于明代,“陈武君,宋庆元间封威惠侯”。又如,灌溉区域颇为广阔的万潭堰由明代叶、方、黄、张、郑等宗族共同出资雇工建造。
金华白沙溪
乌云石拱桥
白沙廊桥
以祠堂、支派祖宗、房派祖宗来命名水利户,不仅说明水权具有公共性,而且说明水权在分配时,先分配到宗族,然后才在宗族内部进一步分配。前述邵祠户说明邵氏任堰长的泉湖堰属于整个宗族,戴宗碧户说明任堰长的戴宗碧支派宗族后裔拥有金泉堰水权,而丰三美户、丰四德户则说明黄堂丰氏的丰三美、丰四德所在的丰氏宗族的两个房派拥有泉湖堰的用水权。而且,这些祠户、祖宗户的税粮由该族祠产交纳。用水时,各族要遵守既定的水利议约。光绪十三年,丰氏和戴氏围绕着泉湖堰的用水权发生诉讼,县令最终判定,两姓应按既定规则,戴氏只能从旧有三个堰口引水,不得新开渎口,如被发现新开渎口,丰氏可拆毁和堵塞。可见,堰水使用权是先分配到宗族的。
那么,堰水使用权在宗族内部如何分配呢?从《金泉堰谱》收录的水案和告示,可进一步了解。在戴氏宗族内部,首先由堰长向汤溪县令请给堰帖,获得对金泉堰用水秩序的维护权、处置权。崇祯二年闰四月,因“近出族众强梁,不遵祖规,横行恃强,截住越泄”,堰长戴宗碧“恳天立案给帖”,于是县令发放堰帖,“付堰长戴宗碧收执”,“敢有故违不遵者,许堰长执帖,从公呈县,以凭究治施行”。必须说明,堰长对堰水的处置权,不仅针对戴氏宗族内部,而且针对使用堰水的其他宗族用水人户。其次,如果族内争水双方皆有据可凭,则由官府凭公断定。雍正六年,戴氏宗族内部发生戴十三与戴学秀争水案,最终由县令主持公道。争水双方皆有堰水使用权的证据,一方为祖先遗存的议约,另一方持有官府所发堰榜,但任县令认为,议约传世时间太过久远,且该方在堰水上游,本身还有他处水源可用,一旦逆车金泉堰水,则会严重影响下游诸姓的堰水使用,故判定该方败诉。为杜绝纠纷,该议约于乾隆二十七年被销毁。再次,如族内堰水管理权遭遇恶类挑战,可诉至官府,由官府保障宗族对堰水的管理权。咸丰二年(1852),寺平戴氏宗族公推六位水利会会首时,遭遇本族恶类破坏,于是,三房的饮宾、职员、生员、监生、耆民等代表本族诉至县衙,要求缪县令警告破坏者,缪县令特发告示贴于寺平庄,予以警示。
寺平戴氏宗祠“百顺堂”
堰水使用权包括使用顺序、时间,除与自然地理位置如上下游有关外,主要与使用堰水族姓的水权大小有关。其一,如果堰渠乃众姓共创,那么堰水分配以堰甲的方式,从上游至下游,每甲按日轮放。如金华县万潭堰,乃叶姓、黄姓、季姓、郑姓、张姓、倪姓等共创,“凡我先人,各出己资,用价买田雇工,开渎筑堰,承水灌注田禾。自上至下,分派日期,定为十二甲,各甲堰长每年放水,以五月初一为始,每甲轮放一日,昼夜交接,总以日出为期,周而复始”,即该堰水分配时先上游后下游,然后按十二甲每甲用水一日的顺序轮放。
其二,如果堰渠水权掌握在某两姓手中,那么堰水使用时,除先上游后下游外,还存在两大族姓激烈竞争及上游宗族具有相对优势的情况。金华县玉山堰的主要用水宗族乃叶姓与俞姓,叶姓居上游,俞姓居下游,两姓在乾隆间为争水互殴甚至致人死亡,惊动中央刑部。在刑部判定下,叶姓分得四日水期,俞姓等获得十日水期,十四日一轮。下游王、郑、申等小姓为更好使用堰水,或将本族之田推收过户给叶姓,“今竹园庄王占吉系同堰受水,田亩俱同俞姓田亩毗连相揰,情愿归出己田壹石,每年租谷归于叶姓经收,代办渎租……系大字三千五百七十二号,田拍一亩九分八厘。三十六都三图王光启户推出,本都本图户收籍完粮”,或将田租交给叶姓,“今郑、申等姓系同堰受水,郑姓愿出田三斗,申姓愿出田六斗,每年租谷归于叶姓经收,代办渎租”。可见玉山堰下游王、郑、申等小姓向上游叶氏让渡了一定的租谷、田地,以保障用水权。
其三,堰渠如以某一姓开筑为主,那么该姓为堰长,堰水分配由该姓决定。金泉堰为寺平戴氏祖先开凿,戴氏为堰长。于是,上游入水堰口的同姓戴氏因不属寺平戴氏小宗,不能使用堰水,即使借用也未必获得同意。而下游使用堰水的邵姓“前辈当年往导斯流,高疏卑沦,熟敢与争”,故“戴族倚势恃居上流,每行阻截,且专碓利,不顾我田禾枯槁”。泉湖堰的入水口在寺平戴氏附近,但因为戴氏并非该堰堰长,故如前所述,戴氏用水渎口是固定的,如开新渎口,会被堵塞拆除等。同样,新丰堰堰长为黄堂丰氏,虽然节义邵氏处于该堰上游,但邵氏亦不得随意开掘渎口,拦截堰水等。
民国《马海叶氏宗谱》序
(二)“地水夫钱”模式的强化
晚清各种堰类水利户在鱼鳞册上的登记,以及水利户所代表的水权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皆表明建立在“地水夫钱”模式上的水利共同体不仅存在,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比如有组织性、可交易性等。
首先,堰长户与堰子户在鱼鳞册上的登记,不仅表明两种户头背后的宗族水权有大小之分,而且表明各宗族一起对堰水进行有组织的管理。以金泉堰为例,戴宗碧户为堰长户,意味着寺平庄戴氏对金泉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而邵丰姜唐户为堰子(或堰夫)户,说明属于其他庄的邵氏、丰氏、姜氏等也可使用金泉堰水,并协助寺平戴氏对该堰进行管理。戴氏堰谱记载了一份乾隆二十七年的告示,内有“每年四月初一,堰长戴宗碧率领承水堰子邵、丰、姜三姓人等,往堰作壩”,乾隆时的邵氏宗谱也载,“堰长戴宗碧率领承水堰夫丰、邵、姜三姓人等,各到堰口作壩”,这说明,晚清见于鱼鳞册的堰长户和堰子户背后的堰水管理秩序,并非只见于晚清,而是对清前期以来形成的管理秩序的认可。只是,当晚清设置了以前可能没有的专门的水利户头,该户头的纳税客体为水利设施,纳税主体为用水宗族时,该户头下资产多为祠产,采用租佃方式经营,营收用来开支水利经费。这些皆说明,“地水夫钱”模式不仅在清代一直存在,而且在晚清得到强化。这与森田明等以山西为例,认为“地水夫钱”模式在明末清初后走向解体的观点不同。
张柏齐、崔士文编著《白沙古堰的历史与传说》
其次,如堰的规模较大,那么堰水的使用一般通过堰甲进行管理。万潭堰是金华县较大的堰,堰甲于清初已设置,但在康熙六十一年时该堰重订议约略微调整堰水使用顺序、时间和甲数。该议约指出,旧有堰甲十二,设甲长十二名,用水照各甲编派顺序,每甲一日轮放,但因季姓与叶姓各有半日水期,不便或不敷使用,各加半日水期,相应堰甲增加一甲,水期增加一日(见表7)。
由表7可知,季姓原在清初八甲与叶周赤共享一日水期,按其后来诉求倒推,其用水只为八甲的半日。康熙六十一年调整后,季姓拥有一日水期且从原来的八甲变为一甲。而获加水半日的叶姓,原在清初七甲,加水后新编为十甲。清初各甲用水顺序于康熙六十一年皆有调整,如原一甲调为新三甲,原二甲调为新四甲,原三甲调为新五甲,原四甲调为新六甲,原五甲调为新七甲,原六甲调为新九甲,原七甲调为新十甲,原八甲调为新一甲、新八甲,原九甲调为新二甲,原十、十一、十二甲调为新十一、十二、十三甲。但从表7观察得出的结论与叶氏宗谱的记载稍有出入,该谱认为康熙六十一年新编九甲属旧帖七甲,笔者观察其属原六甲。这可能说明清初万潭堰的十二甲制,至乾隆二十一年叶氏新修宗谱时,堰甲、水期等有调整。此外,如某一甲内有两姓共用一日水期,两姓用水时间需内部协调。清初八甲甲长为叶周赤和季姓,季姓只有半日水期,那么叶周赤可能也只有半日水期。而清初六甲、康熙六十一年后的九甲甲长皆为叶招远、翁尔开,前者得六后者得四,可能该甲一日水期按六四分配使用。
表7 清代万潭堰堰水使用情况
金华梅溪水堰景观
比万潭堰更大的白沙第一堰,灌溉“金华、兰溪、汤溪三县三乡六都人户田段”,除实行堰长堰子负责的堰甲制外,“其大堰堘基址,依旧例,是堰长着令堰子并督堰甲起承水人户干办”,还将堰水细分为十一大漒,每一漒又设漒长,负责巡守各漒下的各坪分水。
再次,水权中的堰水使用时间、堰水使用仪式等可进行交易。清初,万潭堰季姓和胡姓分别所有的半日水期,皆购买所得,“季姓先年受买胡姓水期半日,叶姓受买章姓水期半日”。康熙六十一年,季姓新增的半日水期,也有购买的因素,“季姓因水只得半日,诚恐不敷灌注,央托堰长向众甲长求情,劝众将游渎之水,拍赠半日季姓灌注,共成一日”,其中“拍赠”的“拍”,应含购买之意。同治六年,叶敬胜从翁喜贵手中购买了翁姓的万潭堰水期一日,并助入叶氏大宗祠。从表7来看,翁姓万潭堰水期应在九甲,翁姓卖掉该日水期,也就意味着九甲的水期完整属于叶姓。光绪十九年,叶氏支派叶尊亲堂从章景仁除购买“万潭堰水期半日,又五月初一堰福一股”,而五月初一乃万潭堰轮流用水开始的第一日,所谓堰福,可能指各堰甲长于特定日期举行的聚餐仪式。可见,至晚清,不仅水期可按日购买,堰福亦可按股交易。
“白沙第一堰”今金兰水库
结语
清代金华水利户可能在康熙至咸丰间便已出现,但在鱼鳞册上的登记以田、地而非塘的土地类型为主,户名多为具有宗族色彩的祖宗、祠堂等名。到晚清,水利户在鱼鳞册上多以塘的类型登记,且户名除祖宗、祠堂名外,还出现了直接以堰或堰水组织来命名的情况,如某堰户,某堰会户或某水利会户等。晚清水利户存在不同类型,有堰长户与堰子户,堰户与堰会户、水利会户,还有以某祠、某支派祖宗或房派祖宗命名的水利户,但共同点在于具有公共性、集体性和有组织性。
一张兰溪鱼鳞图
晚清水利户出现的原因,与金华地区经历太平天国战乱,官府急需恢复赋税原额,确定地方社会水权以杜绝纷争有关。在此过程中,官府为掌握实在的地、户、水的关系,强调民户据实开报土地类型、亩分和业主等,为堰类水利设施进入国家地籍登记册(鱼鳞册)提供了制度依据。而确定水权,合理管理与使用堰水,则有利于恢复乡村的经济生产和保障乡村的社会安定。通过对水利户登记情况的分析,可一窥晚清鱼鳞册攒造的某些基本原则,比如坚持以地系粮、系户的顺庄法,尤其是在户、地不在同一个庄时,强调纳户在地块所在庄纳税,但同时也主张在庄内进行归户。晚清水利户的登记原则还包括重视宗族作用与税粮归户。水利户多以祖宗户或祠堂户的面目出现,且户下资产置于祠产项下,说明水利设施属于宗族,而税粮归户既包括晚清时税粮在一个庄内归户的情况,也包括自清中叶顺庄法等推行以来的跨庄、跨图、跨都的以人系地的归户。
晚清水利户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体现在水权分配上。在追溯水权来源时,各宗族常以祖宗开堰故事来表达,且该祖宗多是用来给水利户命名的祖宗。这不仅说明水权具有公共性,而且说明水权在分配时先分配到宗族,然后才在宗族内部进一步分配。宗族内部行使水利管理权,可能通过水利会、堰会等组织来实践。当发生族内纠纷时,宗族代表会诉至官府,由官府保障宗族水利组织的管理权。堰水使用权包括使用顺序和时间等,除受自然因素如上下游影响外,主要与使用堰水族姓的水权大小有关。单一开堰族姓在堰水管理和使用方面具有某种决定权,如某堰乃两姓或众姓共创,那么需订立议约来规范堰水使用顺序和时间。此过程常伴随着激烈竞争甚至发生命案,然后官府再介入以保障堰水使用的相对公平和社会稳定。堰长户、堰子户、堰会户或水利会户的地块在晚清鱼鳞册的登记,意味着官府对各宗族或水利组织堰水管理权的认可,而水利户的拥有者则给官府偿付相应税收,这说明堰水灌溉之地、堰水维护所需夫役经费、堰渠所纳钱粮等结合在一起的“地水夫钱”模式,在晚清金华地区还存在着。而堰渠维护组织堰甲的普遍存在,堰水水期和堰甲长聚会仪式堰福的买卖,则进一步显示“地水夫钱”模式在晚清呈现出有组织、可交易的特点。
今琅琊镇白沙溪一带
综上,从晚清民堰类水利户在官府土地册鱼鳞册上的登记及其在基层社会的运作来看,至少有以下四种制度在村的情况:其一,官方正式制度比如鱼鳞册、顺庄法与税粮归户皆于浙江金华的基层社会得以落实;其二,多项官方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落实时存在横向交互运作的情况,比如鱼鳞册在登记地块时遵循地不出庄、以地系户系粮、在庄内进行税粮归户的原则;其三,某一正式制度落地时存在历时性沿袭与调整的情况,例如晚清的顺庄法坚持以地系税系户为主,但同时又继承了清中叶顺庄法的以户系地系税的原则,只不过晚清将以户系地系税限定于某个庄内;其四,基层非正式制度比如民间自发形成的宗族、水利会或堰会、堰长堰子或堰甲等组织,皆可登记于官府的鱼鳞册,从而得到官府的认可和保护。可见,从基层社会的视角去研究制度,能真正一窥动态的、复杂的、辩证的制度,使制度史研究焕发出鲜活的生命力。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作者:李义琼,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江南文化研究中心;何亲青,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编辑:若水
独立精神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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